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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庭不涉伊事務 高庭駁回婦女改教訴訟

(吉隆坡22日訊)高庭以民事法庭不適宜宣判個人是否為穆斯林為由,駁回一名婦女因質疑父親在小時候單方面為她改信伊斯蘭所提出的訴訟。

根據今日自由大馬報道,法官諾林峇達魯丁說,該婦女(42歲)應尋求伊斯蘭法庭宣判她不是穆斯林,並指出,聯邦法院已賦予伊斯蘭法庭權力,裁決與伊斯蘭有關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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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庭不可涉入伊斯蘭事務,由民事法庭決定個人是否為穆斯林是非常不合適的。”

該婦女通過司法檢討,要求雪蘭莪新教徒註冊官刪除她的改教證明,同時向國民登記局(JPN)申請,發出一張沒有“伊斯蘭”字眼的新大馬卡。

她說,其父是在她10歲時為她改教,當時父母在離婚中,並聲稱其母從未信奉伊斯蘭,不曾同意她改教。

她說,自己從未信奉伊斯蘭,並確認了一份她拒絕使用穆斯林名字的法定聲明。她之前曾到國民登記局申請更改自己的大馬卡,但遭到官員拒絕,官員要求她出示伊斯蘭法庭支持她申請的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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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宣判時說,該婦女從1992年起,當時還是青少年的她就已經使用帶有“伊斯蘭”字眼的身分證,在成年階段,也發給她另一張帶有“伊斯蘭”字眼的身分證。

“國民登記局的記錄已清楚顯示,申請人從她是青少年時,就已經使用帶有‘伊斯蘭’字眼的身分證,而記錄也顯示她是穆斯林。”

“她在39歲時才確認一份法定聲明,她想要使用一個非穆斯林名字,並將身分證上的‘伊斯蘭’刪除。”

法官說,高庭受到2007年聯邦法院對麗娜喬伊案件裁決的約束,有關裁決是國民登記局有權對個人施加條件,要求個人出示伊斯蘭法庭的庭令,證明自己不再是穆斯林。

“無論她是穆斯林與否,都不屬於國民登記局的權限。”

法官說,本案也必須與2018年聯邦法院對英迪拉甘地孩子改教案的裁決區分開來,聯邦法院認為,孩子的改教需要獲得父母雙方的同意。

“在英迪拉案件中,她是在孩子未成年時提出司法挑戰,但在本案中,申請人的母親並沒有在關鍵時間提出任何司法挑戰。”

“她的母親不曾同意她改教的事實,在入稟司法檢討期間才提出來。”

法官說,該名婦女在18歲時不曾採取適當的司法途徑,對改教一事提出懷疑,而是在接近40歲時,才提出司法挑戰。

不過,法官說,該名婦女並沒有喪失法律補救方法的權利,沙亞南的伊斯蘭高庭有權限宣判她是否為穆斯林,若取得伊斯蘭高庭的庭令,就可以向國民登記局申請將身分證的伊斯蘭刪除。

法庭沒有諭令敗訴一方繳付堂費。

雪州伊斯蘭理事會(MAIS)代表律師為卡瑪魯紮曼;該名婦女委托的律師為沙姆舍星和古納馬拉,高級聯邦律師阿末哈尼爾則代表國民登記局。

沙姆舍星在庭上說,他將尋求其當事人的指示,是否採取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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