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包先生

欠管理費停車位遭剝奪 可民事訴訟追討損失

個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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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管理費停車位遭剝奪 可民事訴訟追討損失

(檳城9日訊)居住在檳城丹絨武雅某公寓的汪小姐(30歲)因拖欠公寓管理費,而遭公寓管理層以此為理由剝奪她的停車位,並有意轉租給公寓其他住客,而引起她的不滿。執業律師說,如果在買賣合約中闡明,停車位是屬於附屬單位,公寓管理層是不可將有關停車位轉讓給其他住戶或限制屋主泊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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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覺得公寓管理層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她追討拖欠的管理費,而非剝奪她的泊車位。她要了解公寓管理層是否有權這樣做?她應該向什麼單位求助?

針對汪小姐面對的問題,執業律師楊順興說,高樓住宅的停車位基本上可以分成兩種,即附屬單位(Accessory Parcel)及公共資產(Common Property)。

若附屬單位不可轉讓

他指出,汪小姐首先必須先確定當初她與發展商的房產買賣合約中是否涵蓋停車位,如果合約中有提及相關停車位是屬於汪小姐名下的附屬單位,這也代表公寓管理層是不可將有關停車位轉讓給其他住戶或限制她停車。

楊順興也是壟尾區州議員,他說如果對方強制性的剝奪屬於汪小姐名下的泊車位,她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公寓管理層追討其損失。

此外,檳島市議員顏艾菱也說,如果上述個案中的公寓停車位屬於公共資產,公寓管理層是有權設立房屋管理條例(In house rules)來規劃相關公寓停車位,不過前提是需要在獲得公寓半數以上公寓住戶的同意。

她續說,雖然公寓管理層是有權設立房屋管理條例來規劃相關公寓停車位,不過並不代表該公寓住客是絕對擁有相關獲得分配的停車位權限,因為在條例下該停車位仍是屬於公共資產。

個案2

不願當證人或遭追究 先確認是否接出庭通知函

住在喬治市古蹟區的李小姐向警方舉報住家附近的一名華裔破壞王,而被警方要求到警局錄取口供及上庭供證,然而李小姐擔心她出庭指證被告後會遭報復,因此她不想當警方的證人。

她想問《光明包先生》如果她不願意成為案中證人的話,法庭或警方是否會向她進行法律追究?她需要面對的法律責任及後果嚴重嗎?

執業律師林文明說,根據程序警方是可以通過法庭傳召李小姐出庭,如果李小姐沒有覆行證人的責任的話是需要負起法律責任,不過需要視個案而定。

他披露,如果警方需要李小姐出庭做證,他們必須向法庭申請並將通李小姐出庭當證人的通知函交給她,所以李小姐首先要確定她是否已經接到相關通知函,還是僅是警方要求到警局錄口供而已。

個案3

樓上單位漏水滲透他家 先釐清詳情再助解決

住在檳城打鎗埔組屋的邱蘇輝(70歲)申訴其樓上住戶單位漏水,滲透他的單位,他要求樓上住戶維修不得要領後,向當地州房屋局辦事處反映,卻被官員告知不在他們管轄的權限範圍投訴不受理,令他感到無助。

他直言,他于4年前租住該組屋13樓某單位,不過1個月前樓上單位漏水滲透他的住家。

獨居的邱蘇輝感到無助,因為6天後就是農曆新年了,他怕來屋子漏水過年。

檳島市議員顏艾菱說,她會通知打鎗埔鄉委會主席駱榮金向邱蘇輝了解詳情及協助他填寫表格。

“樓上單位導致漏水滲透他人住家,基本上,樓上單位需要負責全部的維修費用,不過有些時候是視個案情況處理。以這項個案情況,我們必須先釐清樓上該單位是屬於地方政府擁有、州政府房屋局擁有,還是私人擁有。釐清後,就能夠快速的進行接下來的工作,這包括確保邱先生能夠找到正確的反映單位,並儘快將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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