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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高庭裁決2販毒案 巫男判死華青無罪

(檳城9日訊)檳第6高庭今日判決兩宗販毒案,巫裔電線員因自辯無法挑起控方證據中疑點而被判處死刑,另一華裔被告則因控方無法有利證明屋里毒品屬於他,在不需出庭答辯下獲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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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電線員伊巴欣查卡烈被控於2014年11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新港一住家販毒,即548.17克的海洛因及單乙醯嗎啡,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下被定罪。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將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以及鞭笞不少過15下。

電線員無法挑控方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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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司法專司拿督阿都瓦哈指出,被告答辯指自己事發當天,到有關藏毒屋子是為了清洗屋子。

他說,雖然有關屋子不是以被告的名義租下,但被告答辯無法有利證明自己不是居住在該屋子里。

“被告說自己是來清洗屋子,但警方當時並沒有在該屋子里發現任何的清洗用具,相反卻在屋子里搜獲毒品、被告的私人物品及發現有被告的脫氧核糖核酸。”

他說,被告的答辯無有利證據來證明毒品不屬於他所擁有,為此判決被告死刑。

華青擁毒證據不足獲釋

另一名36歲華裔被告林錦坤(譯音),則被控於2016年8月26日 下午2時20分,在威南峇都交灣一間屋子販毒,即1公斤504.3克的冰毒,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定罪。

阿都瓦哈指出,藏毒屋子是被告所租下,因被告給房屋仲介的支票跳票,房屋仲介到有關屋子找被告,卻發現屋里住著另兩人,還看到藏有槍械而警報。

他說,警方到來時逮捕了那兩人,當時被告不在,但在屋里搜出毒品,而有關槍械為玩具槍,被告則在事後一個月被捕。

“警方在有關屋里所逮捕的兩人,供證指他們與被告一起在有關屋子里吸毒,但控方證據無法有利證明被告住在該屋子及毒品屬於他,因而被告無需出庭答辯,獲無罪釋放。”(C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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