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地方

檳消協:懲罰違法商家 商品標價應嚴厲執行

(檳城4日訊)檳城消費人協會呼吁國內貿易與生活費部執行《1946年價格控制法令(1973年修訂)》的第8(1)條款。該條款規定商家必須在供售賣的商品上展示價格標籤。

檳消協主席莫希丁阿都卡迪今日發文告說,檳消協在檳島例行調查發現許多商家公然違反《價格控制法令》。這次調查涵蓋食攤、菜市、餐廳和雜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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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子是主要是違法者,沒展示食品飲品價格表或標明價格。其次是餐廳,所標示的價格沒更新,因此誤導其顧客以為食品保持舊價。”

他指出,通過不展示正確價格,顧客通常在為所訂或買的東西付錢時就會被“敲詐”。

“根據法令,賣方有責任告知買方價格。然而,缺乏執法阻礙了法律的作用。”

檳消協呼籲國內貿易與生活費部採取嚴厲行動和按價格法令第8(1)條款嚴格執法,懲罰所有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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