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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槟海底隧道案】加控林冠英2罪 週五控上北海法庭

(吉隆坡9日訊)前財政部長林冠英本週五將在北海法庭面對兩項新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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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今日於林冠英在檳城海底隧道計劃中面對的索賄和濫用職權收賄的案件過堂時告訴法官阿祖拉,林冠英將在刑事法典第403條文(不誠實挪用財物)下面對兩項新的控狀。

他說,控方因此向法官申請擇定一個過堂日期,以將上述案件移交到吉隆坡法庭審理。

林冠英之前已經於今年8月7日和10日先後在吉隆坡和北海法庭面控。這兩宗案件今日在吉隆坡地庭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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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8月10日在北海地庭面對的控狀移交至吉隆坡地庭審理後,通譯員今日也向林冠英念出有關的控狀,林冠英否認有罪。

法官阿祖拉隨後擇定案件在10月12日再次過堂。

林冠英代表律師為哥賓星、藍卡巴星及雷爾等。

林冠英今早大約9時抵達吉隆坡法庭大廈,陪同的有其妻子周玉清、兒子林煒凱、妹妹林慧英、行動黨主席兼蕉賴區國會議員陳國偉、武吉免登區國會議員方貴倫、古晉區國會議員俞利文、泗巖沬區國會議員楊巧雙、公正黨總秘書拿督斯裡賽夫丁等人。

林冠英也是行動黨秘書長。他是於8月7日在吉隆坡地庭被控於2011年3月,在吉隆坡臨近谷中城購物中心花園廣場酒店(Hotel The Gardens),向拿督扎魯阿末索取工程10%的賄金,以協助其公司取得興建檳州主要道路與海底隧道工程,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林冠英可被判處坐牢最多20年,以及被罰款不少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他否認有罪,法官准他以100萬令吉、2名擔保人及交出護照保釋。

林冠英隨後於8月10日在北海地庭面對另一項控狀。他被控在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間,在檳城光大28樓,濫用首長職權,收取330萬令吉,以協助發展商再魯阿末的公司獲得總值63億令吉的檳城海底隧道計劃的主要道路工程,牴觸反貪法令第23(1)條文。

一旦罪成,林冠英可被判處不超過20年監禁、罰款1萬令吉或不少過賄賂金5倍,視何者為高。

法官批准主控官的要求,以案件轉移和安全為理由,將此案移交至吉隆坡法庭與被告另一宗案件聯審,保釋金維持在吉隆坡地庭法官批准的10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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