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州批准反貪委會申請‧索取土地舞弊案文件

(檳城)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表示,檳州政府批准了大馬反貪污委員會的申請,向行政議員特別調查委員會索取有關陳合裕土地舞弊案的相關文件。

他說,州政府已經批准反貪委會的申請,向行政議員特別調查委員索取有關陳合裕土地舞弊案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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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經指示州秘書拿督再納拉欣準備大馬反貪委員會所需要的文件,州法律顧問將會給予協助。

他今日(週四,5月7日)在文告中說,雖然州政府不明白土地理事會於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間的會議記錄與相關案件有何關連,畢竟陳合裕案發生在更早之前,但是他還是下令州秘書將會議記錄交給反貪委員會。

當知道州政府因土地醜聞面對數千萬令吉的損失時,新州政府已經成立了特別調查委員會。而在陳合裕這個案件中,州政府已經裁決州政府有罪,必須賠償2940萬令吉的賠償。

“如今,州政府不能在法庭上爭論州政府是否有罪,州政府只能針對賠償額提出上訴,而我們也正在請求法庭減少賠償額。一旦州政府失敗,我們必須賠還高達4000萬令吉(包括利息)。這都是前朝政府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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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知道這宗醜聞有多麼嚴重時,檳州行政議員便已經成立了以前檳州第一副首長莫哈末法魯茲為首的特別調查委員會。

由於前朝行政議員不合作、不出席聽證會,調查被迫展延。在法魯茲辭職之後,這項工作已經由第二副首相拉瑪沙米教授接替。

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所需的文件

a) 特別調查委員會成立以來,一切與陳合裕案有關的會議記錄。

b) 州土地理事會自2008年4月到2009年3月的所有會議記錄。

行政議員特委會職權

‧行政議員特別調查委員會在陳合裕案的工作職權

i) 確定誰必須負責任、為什麼當時沒有採取行動,以及涉案者將受到什麼制裁?

ii) 找出現有的程序及制度有什麼弱點或不尋常之處,導致如此的醜聞發生,以避免重蹈覆轍。

大馬反貪污委員會已經致函予我(請見附件),並援引2009年大馬反貪委員會法令第30(1)(b)著手調查:調查者的權利第30(1)(b)條文闡明:在此條文下,一名調查委員會的官員在調查一項犯錯事件時可以:

(b) 在該官員所指定的時間,內指示任何人在其面前展示任何書本、文件、記錄、賬目或電腦資料、或任何有效複本、或任何其它有關官員認為可能有助於調查有關犯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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