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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官撤刑控被歸咎 東姑麥潤為司法界喊冤

(布城15日訊)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今為司法界喊冤,往往當檢控官接二連三地撤銷某些知名人物的刑事指控,而又不為民眾所接受後,民眾往往都把大部分責任歸咎於司法界,令後者成了眾矢之的。

她是在2024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致詞時發聲;雖然她並沒具體說明是哪些案件,惟卻提到了這些事件是發生在“最近的過去,包括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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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聲稱,法庭因司法體系內另一單位的行為或無為,而被毫無理由地描繪成惡棍;這些例子顯示了司法獨立如何受侵蝕,及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如何受損。

她提及,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下,身兼檢控官職的總檢察長有權酌情提出、進行或終止任何伊斯蘭法庭以外的刑事訴訟,當檢控官決定撤控時,法庭只有一兩個有限後續裁決,即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或無罪釋放(DNA)。

“法庭不可改變檢察官的決定,司法機關及檢察官在憲法下都有各自的規定職能。有控狀被撤銷時,法官就被貼上了腐敗和無能的標籤。”

“民眾不瞭解的是,負責決定的人是檢控官,而非法庭。法庭往往會因相關決定而遭譴責,這有損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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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姑麥潤聲稱,法官擁有完全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的獨立性,不必擔心其決定引致政治或社會後果。

她指出,法官有別於從政者,法官不會,也不能回應,或受政治意願或民意所支配。法官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司法獨立憲法仲裁者。

她強調,他或她(法官)的忠誠體現在憲法規定的司法宣誓中,以保護、堅守和捍衛聯邦憲法。

她補充,由於法官並非透過選舉被任命,他們不對公眾輿論、民望或情緒作出回應。因此,法官在實質意義上是被賦予獨立性,可完全根據事實和法律來裁決,不必擔心其裁決的政治或社會結果。

就雪2裁決斥責有心人  把司法界描繪成有“議程”

東姑麥潤說,最近兩項與雪蘭莪州是否有權通過某些立法有關的聯邦法院裁決,斥責不負責任人士將司法界描繪成懷有“議程”或動機,以根除我國的伊斯蘭司法體制,甚至讓伊斯蘭從我國消失。

她表示,Iki Putra與雪州政府等數造案件,及伊斯蘭姐妹組織與雪州政府的案件,被特定人士所渲染,但這兩起案件實際上與伊斯蘭純粹的信仰無關。

她提及,有關Iki Putra和伊斯蘭姐妹組織案件的言論相當多,一些言論毫無道理地質疑法官的個人信仰,甚至質疑法官裁決的動機。

她披露,有關人士為了自己利益操縱案件,但他們卻沒提及聯邦法院明確詮釋憲法,界定國會與州立法機關的權利,確保各州穩定落實伊斯蘭法。

“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核心,但仇恨言論、缺乏教育的宣傳及假新聞是不可接受的。須根據事實評論和批評,而非謊言或無知。在最好的情況下,缺乏教育的評論反映出純粹的無知,在最壞的情況下,它們反映出惡意。”

東姑麥潤聲稱,律師公會、總檢察署、政治人物、政府成員及民眾須盡一切努力瞭解情況,民眾可查閱法庭裁決,並歡迎各界對其公正的評論。

她直言,不應允許任何人利用司法機構和司法系統,作為其政治或非政治企圖的籌碼。

他也說,法官、法庭官員及律師都須遵守「堅持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則。

“初級法庭須遵守高等法庭的先例,而聯邦法院作為高等法庭,必須謹記不能輕易背離先例。”

東姑麥潤提到,聯邦法院不能不一致,否則將干擾民眾根據法律明確性組織的事務。

她說明,在“堅持先例”原則下,法官的個人意見是無關的,即使法官或法庭相信高等法庭的決定是錯誤的,他們仍需遵守先例。若有必要,雙方應將該案件提交至高等法庭,以主張偏離之前的先例。

司法機構已自我救贖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表示,社會各階層人士近來向她反映,他們認為司法機構已自我救贖,從在本質上和外界眼中已恢復成為一個獨立機構。

她在2024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提及,在她受委首席大法官前,司法機構一直深陷於外界的負面看法中,認為司法機構已失去獨立性或是獨立性嚴重受損。

她表示,此情況很大程度上是因1988年的司法危機導致,也是我們歷史上的一個污點,所造成的傷害仍存在。

她直言,雖然公眾的信任和聲望是有關聯的,但這不意味兩者是相同的事。

“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可通過法官保持透明和對公眾負責的情況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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