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9日訊)馬來西亞貪污監督機構顧問楊錦成律師說,執法單位似乎擁有在收集任何人事物信息上的法律權限,然而法律規條範圍有限,致使許多監視行為超出授權範圍。 “從監視中收集的信息,在正常情況下是不可公開,就算是在信息公開方面,也須嚴格依照法律規條進行。” 他發文告指此事已引起國人的對本身隱私權的關注。 他披露,儘管根據刑事訴訟法如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SOSMA)、2009年反貪會法令及1961年綁架法令等,皆授權執法單位監聽通訊,但問題在於這些監聽的證據在法庭上是否受理,畢竟在1950年證據法中並沒有闡明相關事項。 “回到納吉的案件,反貪會是否打算將相關錄音提交給正在法庭進行的案件審訊作為呈堂證據,若非如此那公開該段錄音對話內容是有何目?” 他直言,從上述事件中,足以讓國人擔心監視技術很可能會導致自主權嚴重喪失,並侵犯了大家原受憲法所保護的隱私權和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