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森承包商四驅車載工具被罰 主控官撤控結案

(芙蓉3日讯)承包商张福志以四驱车运载工作工具被罚案昨日过堂,获主控官撤销控状,让案件圆满落幕。

森州行動黨法律局副主任兼張福志代表律師李凱業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主控官莎麗法諾阿米拉昨日在案件再度過堂時,宣布撤銷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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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主控官要求‘釋放但不代表無罪’,我轉為申請直接撤銷控狀,而最後決定為‘撤銷控狀並無罪釋放’。”

控方原要求釋放不代表無罪

承包商張福志(45歲)被控於今年5月16日下午4時12分,在芙蓉嘉樂珍珠園輕工業區的火車站路(Jalan Stesen),以四驅車作為商業用途載有工具,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23(2)條文(錯誤使用私用車輛),一旦罪成,可被罰款最低1000令吉,或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李凱業說,案件已3次過堂,他是在9月15日提呈澄清說明書,而主控官最終於昨日決定撤銷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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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類似的案件並不少,以7月16日,張福志首次面控當天為例,在庭上面對相同控狀的被告就有約10人,但很多人都選擇認罪並接受罰款作為解決方案。

“在芙蓉,這算是第一宗使用四驅車載工作工具被罰,最終獲撤銷控狀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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