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鄧忠:黨章闡明‧中委會可撤銷理事會決定

(吉隆坡)馬華法律局主任拿督梁鄧忠表示,根據黨章,中委會具有調解、檢討或廢除及撤銷會長理事會的任何決定。

他指出,黨章47條款清楚地闡明:a.中央委員會賦予權力予會長理事會;b.會長理事會必須在下一次的中委會上匯報其所有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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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黨章45.24及128條款也清楚闡明,所有涉及紀律的個案,必須交由中委會做決定,而中委會的決定被將視為最後的決定。

他是基於蔡細歷沒有申請上訴,而中委會檢討會長理事會所採取的紀律判決到的譴責及誤解一事,而於今日(週四,9月24日)發表文告作出解釋。

他指出,總秘書於9月19日召開的中委會會議裡,在黨章47條款的要求下,而必須向中委會提呈及報告會長理事會的所有活動及議案,其中包括所有的紀律案件。

“當中委會收到會長理事會針對紀律案件所作出的決定後,中委會就必須表決是否要全盤接受及批准會長理事會的決定,或重新檢討或拒絕有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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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委決定符合黨章

“就以這次為例,中委會就針對有關決定作出了檢討,並作出不一樣的決定(從開除到只凍結黨籍)。”

梁鄧忠強調,中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符合黨章所賦予的權利,也證明他們擁有自己對紀律案件的看法。

他表示,中委會對會長理事會的決定,作出檢討及干預的情形都有先例可循。

“事實上,中委會是一個上訴機構,它提供一個對會長理事會決定的互相制衡機制。”但是,他表示,中委會的三分二成員必須是由中央代表選出,而超過半數的中委會成員不能是會長理事會的一份子。

“因此,在黨章賦予的權利下,中委會必須被允許有效地執行它的權利。”

所以,梁鄧忠強調,中委會對蔡細歷案件的裁決,和會長理事會的不一致,並不代表將會影響中央代表要求召開特大的決定。

他也證實,所有特大的提案都已完整呈上,特大將會如期召開。

馬華黨章47條款,賦予中委會擁覆行以下權利的權利

(I)會長理事會必須在中央委員會的授權和指示下負責本黨的行政事務

(II)根據黨章45.23條款,依照中委會認為適當之條件,將全部或部份權力,包括能傳授之權利,授予任何指示之個人或團體,以進行普通或特定事務

(III)會長理事會必須在下一次的中委會上匯報其所有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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