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9日讯)查拉代表律师团指出,总检察署以刑事法典第507C(1)条文控告5名涉嫌霸凌查拉的女生,一旦罪成所受的刑罚最高仅坐牢1年或罚款,相比之下太轻微,因此要求换条文控告5女生,让她们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代表律师团在文告中,要求总检察署以刑事法典第507D(2)条文,即涉及挑衅他人自残,或伤害他人的罪行来起诉5名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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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昨日证实,将在明日以刑事法典第507C(1)条文,提控5名涉嫌霸凌查拉的女生,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我们已上书总检察长,要求他重新考虑,应改用第507D(2)条文来起诉涉案女生,因为她们的行为涉及挑衅他人,导致自残或造成伤害。
“若现有证据不足,难以用这个条文起诉定罪,我们希望检方能暂缓提控,并从这个角度展开进一步调查。
代表团在文告中指出,若已有足够证据,能以507D(2)条文来起诉5名女生,我们希望能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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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参与联署的律师包括哈密依斯迈、沙兰祖夫里、礼兹万、莫哈末洛曼、莫哈末沙鲁尼占及法拉。
他们指出,若总检察署以507C(1)条文起诉,在一罪不能二审下,可能影响未来的审讯,也不能再以507D(2)条文,或更严重刑罚的罪名提控她们。”
懂多一点─刑事法典507D(2)
是2024年刑事法典修正案,和2024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后新增的条款,指任何人若意图激怒他人,导致伤害自己或他人,或明知这些言辞或行为可能激怒他人并造成伤害,均视为犯罪;一旦定罪,可被监禁最多1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若被激怒者因此试图自杀,罪成者的刑罚为最高10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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