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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警取締私會黨捕70人 16嫌犯身文黨標誌

(新山16日訊)柔佛警方從今年1月至11月16日,針對7個私會黨採取行動,逮捕70名來自多個黨派的黨徒,警方援引1959年防範罪案法令(POCA)扣查20人,13人為“21黨”、7人來自“36黨”。

柔佛州總警長拿督阿育漢今天針對柔佛州刑事罪案調查組在全柔展開“光明行動”(Ops Cahaya)召開記者會上說,70人在1966年社團法被逮捕,他們中29人來自“21黨”、16人來自“36黨”、9人為“04黨”、8人為“08黨”、2人來自鳳凰山(Hong Hong San)、1人為ANG KONG KIA、5人來自五色旗(Ngo Sek K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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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披露,援引1959年防範罪案法令(POCA)下調查者,18人被拘留2年、2人受監管令為期2年。

阿育漢披露,此行動是為了在佳節期間進行監督工作,以避免發生滋擾和威脅事件。

他說,在這期間,警方也展開1348次的突擊行動,包括353所娛樂中心、220所按摩中心及775個其他地點。在突擊行動中,警方檢查了4337人,包括3658名男子和679名女子,其中234人被逮捕。

11個月1348次突擊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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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被逮捕者中,27名巫裔男子、68名華裔男子、31名印裔男子和其他民族;7名巫裔女子、29名華裔女子以及44名其他民族,他們涉及各種刑事和毒品案件。

“警方同時充公多輛轎車和摩多、危險武器如鐵棒、木支、巴冷刀和武士刀,以及1萬3536令吉現金。”

阿育漢說,警方上述人士後,案件援引1966年社團法令第43條文,刑事法典第148(持械騷亂)條文、324(危險武器傷人)條文、第325(嚴重致傷他人)條文、326(嚴重傷害他人)條文、第379(偷竊)條文、第379A(偷車)條文、第380條文(偷竊)、第457條文(破門行竊)、第395/397(結夥持械搶劫)條文以及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

另外,他透露,警方在這次的行動中,也專注在涉及私會黨成員以及非私會黨黨徒引起的的毆鬥事件。

他指出,在行動期間,全柔共發生66起暴力事件,警方逮捕30人,14人非私會黨黨徒;另16名年齡介於17至50歲者則因身上有文身和標誌,被鎖定為私會黨黨徒,他們在1966年社團法令第43條文下被逮捕,並被扣留2至4天協助調查。

針對本月14日,在斯里阿南和古來發生的2起毆鬥事件,阿育漢披露,柔佛州刑事罪案調查組逮捕了14名私會黨黨徒,他們涉嫌醉酒毆鬥。

他說,他們中5人來自“36黨”、4人來自“21黨”、5人為“04黨”,他們有些為黨徒,一些在黨中擁有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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