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

柔破2走私酒類案件 起2172瓶各品牌酒

(新山23日訊)柔佛關稅局近日偵破2起走私酒類案件,起獲2172瓶各品牌酒及1200罐啤酒,包含稅務總值約13萬5317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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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佛關稅局局長拿督莫哈末哈密丹今日在記者會指出,這兩起案件於本月16日先後偵破,不過兩者沒有關聯。

他說,在首起案件中,關稅局海上部隊在大馬海事執法機構的協助下,於本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柔佛丹絨本優索(Tanjung Penyusop)海域扣查一艘印尼註冊的貨船,經過搜查後發現船上藏有2172瓶各品牌酒類包括烈酒,市價為1萬9404令吉,稅務為9萬4416令吉17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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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中,執法人員逮捕10名年齡介於22歲至50歲的印尼籍男船員,並通過哥打丁宜推事庭申請延扣以進行調查。該艘貨船也遭當局充公並帶往關稅局作進一步行動。

當局已援引1967年關稅局法令第49(1)條文及第135(1)(e)條文調查此案,一旦罪成可在1967年關稅局法令第135(1)(v)(aa)條文下被判刑,初犯將被罰款不少過逃稅總值10倍或10萬令吉,或不超過20倍或50萬令吉,或監禁不少於6個月及最高5年,或兩者兼施。

至於第二起案件,關稅局執法組人員於本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新山茂奧斯汀花園搜查一輛黑色休旅車,發現車上藏有50箱(1200罐)啤酒;這批走私啤酒市價為3000令吉,稅務為1萬8496令吉80仙。在上述行動中,一名年齡40歲的大馬籍男子被逮捕,有關車輛被扣留以作進一步調查。這名男子已在新山推事庭面控,並以7000令吉保釋候審。

當局援引1967年關稅局法令第135(1)(e)條文及1976年國產稅法令第74(1)(d)條文調查此案。

莫哈末哈密丹說,在關稅局法令相關條文下,一旦罪成可在1967年關稅局法令第135(1)(v)(aa)條文下被判刑,初犯將被罰款不少過逃稅總值10倍或10萬令吉,或不超過20倍或50萬令吉,或監禁不少於6個月及最高5年,或兩者兼施。

而在相關國產稅法令下,一旦罪成,可被罰款逃稅額的10倍或10萬令吉,或不超過逃稅額的20倍或50萬令吉,或監禁不少於6個月及最高5年,或兩者兼施。大馬海事執法機構柔佛州主任阿米努丁表示,海事執法機構與關稅局採用“藍海策略”聯手執法,有效打擊海上的犯罪行為,包括各類走私案件煙酒、毒品及軍火等,同時也能進行反恐工作,加強邊防保安情況。此外,海事執法機構與關稅局在整合資源下,大家有效的運用現有的資源和技術,因此政府無需再額外花費購買更多的器材和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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