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佛地方

柔宗教局女公僕涉貪 否認3控狀 1萬元保外

(新山17日訊)一名在柔佛州宗教局內任職12年的37歲女公務員,今早在新山法庭被控3項貪污罪,涉及金額達2萬6800令吉,被告否認罪行,獲准以1萬令吉保外候審,法庭將案件定於3月3日過堂。

本案被告諾哈絲琳哈欣於今早8時許,由大馬反貪污委員會(SPRM)官員押送至新山法庭,被告在沒有聘請律師下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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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定3月3過堂

首控狀指被告於2019年10月27日至29日期間,身為柔州宗教局官員,通過位於新邦令金的銀行戶頭收賄1萬2800令吉匯款,該筆款項來自一家名為Sajian Shah公司48歲東主莫哈末沙魯(本案事主),作為賄賂被告以獲取一場宗教研討會(seminar aqidah ahli sunnah wal jamaah saudara kita Negeri johor 2019)項目。

第二控狀指被告於同年10月29日,通過相同銀行戶頭,從同一事主處獲取匯款7000令吉,作為提議該公司獲得一項土著計劃項目(program santuni orang asli siri 2/2019)的酬勞。

第三控狀指被告於2019年11月4日,通過相同銀行戶頭獲取相同事主的7000令吉賄款,作為建議該事主所屬公司獲取一項土著計劃項目(program santuni orang asli siri 3/2019)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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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面對的3項控狀皆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6( a )( B) ,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條文下被治罪。

在有關條文下被定罪者,可面對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不低於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本案反貪會主控官瑪茜拉向法庭建議被告保釋金定在4萬令吉,由1名大馬籍擔保人保外,保外期間必須每個月2日到反貪會報到。

被告在向法庭要求減低保釋金額時表示,本身目前需要負擔車貸和房租,也要承擔來回新邦令金和新山的交通費,現在面對收入困難,每個月只有1000多令吉薪水,最多只能拿出1萬令吉作為保釋金。

案件承審法官拿督阿曼卡瑪在被告否認罪行後,建議被告聘請代表律師,並將案件定於3月3日過堂,以讓被告有時間找到代表律師。

阿曼卡瑪也允准被告以1萬令吉以及需1名大馬籍擔保人保外候審,被告的護照也需交予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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