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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杀流浪狗Kopi案 动物权益人士诉讼被驳

(瓜拉登嘉楼26日讯)瓜登高庭今日驳回四名动物权益活动人士针对勿述县议会及登嘉楼州政府,就两年前枪杀一只名为“Kopi”的流浪狗死亡事件所提起的诉讼。

代表勿述县议会的律师阿当陆曼向媒体表示,司法专员尤斯林法依斯今日通过线上应用程序Zoom宣读这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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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原告分别是53岁的卡蒂妮法拉、47岁的S慕古南、44岁的洪海珊(译音)以及S莎施古玛。

他们作为第一至第四原告,以雪兰莪流浪狗与猫护理协会主席及负责公共事务人员的身份提起诉讼。

阿当陆曼表示,高庭在审理后裁定,根据《2015年动物福利法》第30(2)(e)条款,使用枪支射杀动物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他说,法庭也同意被告方的论点,即原告所寻求的救济本质上是通过民事诉讼来裁定刑事责任,这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关于权力分立的规定,并绕过了总检察长的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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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补充,法庭裁定,作为第一被告的勿述县议会是根据《1990年勿述县议会狗只执照附例》履行职责,而作为第二被告的登嘉楼州政府在此案中不承担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法庭裁定,根据该法第30条,明确允许使用枪支射杀动物。

“法庭不同意原告所主张的,即该行为仅在第30(1)条文所列的两种例外情况下才被允许。第30(2)条文清楚允许在所有情况下,为控制动物数量而进行捕杀和枪击。”

此外,他指出,这四名原告在法律上并无提起此诉讼的资格(locus standi)。

“这是因为原告未能证明自身受到影响。他们并非勿述居民,也未能显示在此事中具有任何实际利益。

“法庭同意勿述县议会的主张,即原告的诉求实际上是通过民事程序来确定刑事责任。”

勿述县议会另由律师莫哈末再益及莫哈末慕兹,登嘉楼州政府则由联邦律师祖法兹里雅代表,四名原告则由律师哈威柏代表。

四名原告在2024年12月10日对两名被告提起起诉,要求法庭宣告“Kopi”的死亡违反了《2015年动物福利法》第29(e)条文。

他们也请求宣告勿述县议会使用枪支射杀该流浪狗的行为,违反了《动物福利法》第30(1)条及第30(2)条。

原告指出,该法令第3(1)条文明确规定,不允许对任何狗、猫或其他动物使用枪支射击。

这只名为“Kopi”的流浪狗曾在2024年3月在社交媒体上走红,当时有视频显示它在勿述某住宅区与一只被遗弃的小猫玩耍,后来该狗被发现死亡,疑似遭枪击。

在同年10月13日,当时勿述县议会主席莫哈末苏克里为处置该流浪狗的行动辩护,称程序符合既定规定,并否认有关动物在被射杀后遭遗弃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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