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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梧桐女儿遗嘱纠纷案| 曾昭淳:诉讼期违庭令 “遗产管理人涉不当付款”

(吉隆坡4日讯)已故云顶集团创办人丹斯里林梧桐女儿林秀琼遗嘱中逾16亿令吉资产纠纷案,林秀琼儿子的代表律师拿督卡玛鲁希山主张,林秀琼的临时从遗产中作出不当支出和非法付款。

林秀琼的女儿曾昭栵(48岁)和曾昭敏(45岁)于2023年1月19日入禀法庭,挑战林秀琼志期2022年4月28日遗嘱的合法性,并将遗嘱执行人玛克蒙以及陈美仪(译音)、曾昭淳(42岁)以及负责起草林秀琼遗嘱的律师拿督刘姳助(68岁),分别列为第一至第四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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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随后委任两名人士担任遗产临时管理人,分别是律师拿督沙达鲁班和德勤马来西亚重组服务执行董事邱秀吉,以在诉讼期间妥善保管遗产。

申请撤换管理人遭反对

根据该遗嘱,曾昭淳获得30%的遗产,他随后申请撤换上述管理人,理由是上述两名管理人在诉讼期间,涉及不当行为以及未遵守庭令;沙达鲁班和邱秀吉随后就曾昭淳的这项申请提出初步反对。

在2026年2月26日,高庭法官马哈占末泰益驳回沙达鲁班和邱秀吉提出的初步反对,并在今日继续审理曾昭淳提出的撤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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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玛鲁希山在陈词时指出,其当事人(曾昭淳)申请撤换遗产临时管理人的主要理由之一,是现任遗产临时管理人从遗产中作出不当支出和非法付款,涉及支付第一答辩人的律师费。

他举例,在2024年4月12日,遗产临时管理人向第一答辩人的代表律师支付了142万6366令吉52仙,且曾于2024年4月19日,向第一答辩人的前代表律师支付了37万1539令吉61仙。

他指出,此前高庭法官梁伟雄明确指出,遗产临时管理人仅获授权支付直接由遗产产生的开支。

法官:遗产开支仅限死者支出

“法官梁伟雄强调,该授权不适用于任何公司、实体或个人所产生的开支或债务,除死者本人以外的任何支出均不在遗产临时管理人的权限范围内。”

此外,卡玛鲁希山指出,如果任何款项或债务涉及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而非死者的合法债务,则必须提交法庭审查。

他表示,所有非遗产本身的债务或开支,都应在法庭监督下进行处理,任何绕过法庭审查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庭令。

他进一步指出,法庭的立场非常清晰,支付行为必须在法庭监督下进行,任何自行处理的做法都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法官禁管理人擅用遗产

此外,卡玛鲁希山指出,起诉人(曾昭栵和曾昭敏)的代表律师曾对遗产临时管理人的委任提出反对,理由是答辩人披露的委任存在附带目的,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委任遗产临时管理人的初衷和目标。

“不过,在法官梁伟雄明确表示不允许遗产临时管理人在未经法庭审查的情况下使用遗产资金,支付公司、实体或个人(非死者本人)的债务后,起诉人的代表律师随后撤回了这反对意见。”

他指出,此案中遗产临时管理人的行为已严重破坏了他们受委的初衷。

“其原因在于,遗产临时管理人从遗产资金中支付了不属于死者合法债务的款项,这些支付行为属于非法使用遗产资金。”

他说,遗产临时管理人向第一答辩人的律师支付的款项,凸显了他们未履行应有的受托责任,同时也破坏了委任遗产临时管理人原本应起到的保护遗产利益的功能。

他指出,在此案中,第一答辩人仅是有争议遗嘱中列名的遗嘱执行人之一,而该遗嘱的有效性目前正受到起诉人的挑战。

“第一答辩人尚未依法被委任为遗产执行人,因此无权将遗产资金用于支付其个人法律费用。这些支付并不构成死者合法产生的开支。”

他说,死者遗产的合法执行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本此次遗嘱认证诉讼最终裁定后,才能最终确定。

法庭定4月17续审

承审法官马哈占末泰益择定于4月17日继续审理,听取卡玛鲁希山进一步陈词。

林秀琼于2022年7月14日因癌症去世,享年73岁,遗下3名女儿及一名儿子。

根据诉状,案件核心在于林秀琼遗嘱的有效性,起诉人称母亲生前因健康状况而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并表示,母亲患有第四期卵巢癌,在去世前不具备立遗嘱所需的法律及精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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