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8日讯)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林慧英解释,她日前在国会下议院回应伊斯兰党甲抛峇底区国会议员茜蒂玛丝杜拉,针对全国提供非法堕胎服务诊所数量的附加提问时,才表示堕胎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行为。
她今日发文告说,当时的回应是针对附加提问,即“全国发现多少间未经许可、提供非法堕胎服务的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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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已留意到各界针对其回应发表的意见,并指出,根据刑事法典第312至316条文,堕胎原则上属于刑事罪行,但第312条文也明确列明例外情况。
例外条款允医生终止妊娠
她指出,法律允许根据1971年医药法令注册的医生,在真诚相信继续怀孕将危及孕妇生命,或对其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为孕妇终止妊娠。
“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妊娠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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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英说,她当天在国会下议院没有明确提及刑事法典第312条文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可能导致外界对其回应产生混淆或误解。
她强调,其发言无意排除现行法律有关堕胎例外情况的规定,并表示,当其回应从不同角度被解读,加上相关报道标题未能完整反映整体内容时,便可能引发误解。
“我与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始终尊重并承认我国现行法律框架。
“感谢各界提出意见,也希望这项说明能够厘清外界对我言论,以及我国堕胎法律地位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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