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海隧案608開審 林冠英:庭上自證清白

(吉隆坡21日訊)前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涉及的檳城海底隧道計劃案,將在明年6月8日開審。

地庭法官阿祖拉聽取控辯雙方的建議後,擇定明年審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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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將於2021年6月8日至11日、7月12日至16日、28日和29日、8月16日至20日、9月6日至10日、20日至24日及12月13日至17日審訊。

代表律師哥賓星休庭後在吉隆坡大使路法庭大廳對媒體說,控方今日提交數百份文件,並表示辯方已做好準備進行審訊,相信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林冠英有罪。

林冠英說,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接獲款項,並重申自己被提控是毫無根據且有政治目的。

他說,反貪會也不曾詢問他為何出現案件涉及的款項,並表示他們將會在法庭上自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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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允修改2控狀

林冠英在吉隆坡地庭共面對4項與檳城海底隧道計劃有關的控狀,法官今日允許控方修改林其中2項控狀。

修改後的控狀指出,林冠英被控於2011年3月,凌晨12時30分至淩晨2時之間,在吉隆坡谷中城購物中心的花園廣場酒店(Hotel The Gardens),在擔任檳州首長時,向拿督扎魯阿末為自己索取工程10%的賄金,以協助其公司取得興建檳州主要道路與海底隧道工程,因而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另一項修改的控狀則指,林冠英在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間,在檳城光大28樓的檳州首長辦公室,身為公務人員即檳州首長,利用其職權為自己索取330萬令吉,以協助扎魯阿末的公司受委執行總值63億令吉的檳州主要道路與海底隧道工程,因而抵觸2009年反貪法令第23(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林冠英在通譯員念出控狀後表示明白及不認罪。

控方料傳召80至90證人

主控官旺沙哈魯丁副檢察司在案件過堂時說,控方已根據刑事程序法典51A條文提交部分文件予辯方,專家報告尚未完成。

他說,控方目前預計將傳召80至90名證人出庭,但會再與辯方商討後,再提呈最終的證人名單。

法官阿祖拉也批準哥賓星申請,豁免林冠英在2021年3月29日的過堂出庭。

除了上述2項控狀,林冠英也在吉隆坡地庭面對2項涉嫌不正當轉讓州政府地段給2家公司的指控,抵觸刑事法典第403條文(不誠實盜用財物)。

控狀指林冠英於2015年2月17日,在光大21樓檳州土地及礦物局辦公室,涉嫌欺詐性導致土地局官員,將州政府位於東北縣H.S.(D)18801, No. PT LOT 702(1),價值1億3508萬6094令吉的地段,轉到Ewein Zenith有限公司名下。

另一項控狀指林冠英於2017年3月22日,在同樣地點涉嫌欺詐性導致土地局官員把州政府位於東北縣H.S.(D)19318,No. PT LOT 10012(1),價值7366萬8986令吉的地段,轉到Zenith Urban Development有限公司名下。

今日陪同林冠英出庭的人士包括其父親林吉祥、妻子周玉清、行動黨主席陳國偉、財政方貴倫及霹靂州秘書黃家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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