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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應付大選無暇出庭 買屋案下月21日續審

(檳城9日訊)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涉嫌向女商人彭麗君低價購屋案今日續審。林冠英代表律師哥賓星以大選即將來臨,林冠英因需處理大選事務的理由,向法庭申請將案件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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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申請開始時遭控方反對,原因是選舉委員會還未訂下大選日期。但是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指此案為刑事案,審訊期間需被告在場,林冠英沒在無法審訊,而將案件展至5月10日進行案件管理,5月21至25日續審。

案件在今日上午9時28分開審,哥賓星隨即提出將案件展延的申請,並建議案展5月初。此申請遭到主控官拿督馬斯里副檢察司反對,但法官哈達麗雅最後決定將此案展至5月10日進行案件管理,以便審訊前確定大選是否已舉行過,另訂下5月21至25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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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開審時,兩名被告中只有彭麗君一人上庭,林冠英在法官宣佈展延案件才抵達,相信他是剛從州元首府覲見了檳州元首以尋求御准解散州議會後,才匆匆趕來。

較後,林冠英及哥賓星在庭外召開記者會。哥賓星指出,面對第14屆大選,林冠英有很多公務處理,尤其這是全國性選舉,審訊難同一時間進行,才會提出將案件展延。

新聞背景——低價購屋罪成可監20年

林冠英共面對2項指控,首項指他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行動室,身為一名公共機構官員即檳州首長,利用本身職務在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ent Emblem公司申請西南區第436及437地段從農業地轉換為發展地,使其本身及妻子周玉清從中受賄賂,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並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此罪最高刑罰為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指林冠英於2015年10月21日在賓鴻路25號洋房,身為檳州首長,在知道與彭麗君有公務關係下,仍為自己取得有價之物,即從彭麗君處以280萬令吉購得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的房產,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於彭麗君則被控於2015年10月21日在賓鴻路25號洋房,在知道林冠英身為公務員即首長,及知道本身與林冠英有公務關係下,提供林冠英回報,即以低於市價的價格280萬令吉售賣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25號的房產給林冠英,形同串謀,觸犯刑事法典第109條文,可與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同讀。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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