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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彭麗君申請撤控 低價購屋案7月30審

(檳城21日訊)檳州前首席部長林冠英被控低價購屋案及女商人彭麗君被控教唆案,今日審訊時,2名被告代表律師藍卡巴星及拿督希旦峇南,以需要提呈陳情信給總檢察署檢討及撤銷兩人的控狀為由,要求案件展延,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批准將案訂7月30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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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開審時,只有彭麗君一人上庭,林冠英代表律師藍卡巴星說,林冠英需要在吉隆坡宣誓擔任財政部長而無法出庭,至於原本擔任被告律師的哥賓星,也因為要宣誓出任通訊及多媒體部長,不會繼續擔任林冠英的辯護律師。

藍卡巴星今早步出高庭後向記者指出,新任總檢察長會在7月上任,希望陳情信可獲得對方的接受,檢討及撤銷對林冠英的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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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宣判前仍是清白  不影響出任財長

對於記者問及關於林冠英目前有官非纏身是否會影響他出任財政部長一職,藍卡巴星指出,在法庭沒有宣判前林冠英仍是清白。

林冠英共面對2項指控,首項指他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行動室,身為一名公共機構官員即檳州首長,利用本身職務在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ent Emblem公司申請西南區第436及437地段從農業地轉換為發展地,使其本身及妻子周玉清從中受賄賂,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並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此罪最高刑罰為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指林冠英於2015年10月21日在賓鴻路25號洋房,身為檳州首長,在知道與彭麗君有公務關係下,仍為自己取得有價之物,即從彭麗君處以280萬令吉購得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的房產,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於彭麗君則被控於2015年10月21日在賓鴻路25號洋房,在知道林冠英身為公務員即首長,及知道本身與林冠英有公務關係下,提供林冠英回報,即以低於市價的價格280萬令吉售賣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25號的房產給林冠英,形同串謀,觸犯刑事法典第109條文,可與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同讀。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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