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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夫婦被控索賄案】 申請移交檳高庭 案展808日過堂

(北海27日訊)檳州前首席部長林冠英被控利用其職位為妻子周玉清的公司索賄,以及商人彭麗君涉嫌串謀一案,今日在北海法庭過堂,案展8月8日過堂。

彭麗君代表律師A魯本表示,辨方已在5月19日將文件申請移交檳城高庭,檳城高庭將在6月2日進行文件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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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魯本:辨方已申請將此案移交檳城高庭審理。

控方代表阿斯魯說,控方已接獲林冠英和周玉清案件申請移交檳城高庭,控方將在5月30日向檳城法庭提呈回應,檳城高庭將在7月尾聆听申請案件后,給予決定是否接納審理該案件。

法官祖哈茲米詢及,兩項移交檳城高庭的申請,是否是同期進行審理,控辯雙方皆表示申請會一同進行听審。

由于必須等待檳城高庭的庭令,阿斯魯向法庭建議案件延展8月份過堂,法官祖哈茲米將案件定于8月8日過堂,辨控雙方都同意上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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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即林冠英、周玉清及彭麗君今日皆沒出庭,僅由A魯本律師代表出庭。

該案件是于2020年8月11日在北海反貪會特別法庭提控,3人全否認有罪,各獲批准以5万令吉保外候審。

根据控狀,林冠英被控于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3日,身為檳州首席部長与檳州發展機構主席,濫用職權索取37万2009令吉,通過Excel Property管理及顧問公司給予其夫人周玉清,作為确保Magnificient Emblem有限公司獻議的价值1161万令吉,位于威中柔府及威南峇都加灣勞工村計划取得征求建議書,抵触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

彭麗君則被控与林冠英串謀,抵触反貪會法令第28(1)(c)條文。兩人一旦罪行,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以及罰款至少5倍賄賂金額,或1万令吉,視何者為高。

周玉清面對的3項控狀,指她于2013年10月7日及2014年8月4日在馬六甲一大眾銀行,涉及洗黑錢活動,收取Excel Property管理及顧問公司8万7009令吉非法活動收益,抵触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第4(1)(a)條文,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0万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周玉清也涉及在2014年9月3日及2015年8月11日,以及2015年9月4日及2016年3月6日,分別收取該公司18万令吉及10万5000令吉的非法活動收益,触犯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4(1)(b)條文,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5年、罰款不低過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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