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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夫婦被控索賄案 展下月14日過堂

(北海12日訊)檳州前首席部長林冠英被控利用其職位為妻子周玉清的公司索賄,以及商人彭麗君涉嫌串謀一案,今日在北海地庭過堂,因被告律師表明需要更多時間研究文件,因此法官將案件展至12月14日再過堂。

3名被告即林冠英、周玉清及彭麗君皆無出庭,僅由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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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沙菲益指,所有相關文件已在2020年12月12日提呈。不過被告代表律師雷爾說,基於文件繁多,需要時間查閱,所以尚未申請將案件移交檳城高庭,希望法官多給一個月時間。

法官批准將案件定在12月14日過堂,若在這最后一個月內仍沒入稟檳城高庭,案件將擇日在北海地庭審訊。

該案件是於2020年8月11日在北海反貪會特別法庭提控,3人全否認有罪,各獲批准以5萬令吉保外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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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爾(右起)及魯本代表辯護律師前往北海法庭過堂。根據控狀,林冠英被控於2013年8月19日至2016年3月3日,身為檳州首席部長與檳州發展機構主席,濫用職權索取37萬2009令吉,通過Excel Property管理及顧問公司給予其夫人周玉清,作為確保Magnificient Emblem有限公司獻議的價值1161萬令吉威中柔府及威南峇都加彎勞工村計劃取得征求建議書,抵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

彭麗君則被控與林冠英串謀,抵觸反貪會法令28(1)(c)條文,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監禁,以及罰款至少5倍賄賂金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周玉清面對的3項控狀,指她於2013年10月7日及2014年8月4日在馬六甲一大眾銀行涉及洗黑錢活動,收取Excel Property管理及顧問公司8萬7009令吉非法活動收益,抵觸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4(1)(a)條文,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周玉清也涉及在2014年9月3日及2015年8月11日,以及2015年9月4日及2016年3月6日,分別收取該公司18萬令吉及10萬5000令吉的非法活動收益,觸犯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4(1)(b)條文,罪成可被監禁不超過15年、罰款不低過收益的5倍或5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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