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林冠英勝訴2報 獲賠40萬

(布城5日訊)財政部長林冠英起訴《新海峽時報》及《馬來西亞前鋒報》誹謗他為“新加坡間諜”案獲勝,這兩家報社必須支付高庭於2015年決定的40萬令吉賠償數額給林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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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的代表律師阿美力辛都於今日告訴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阿末馬洛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他的當事人在出版商同意履行高庭的裁決後,正在撤回上訴的請求。

他說,答辯人(《新海峽時報》及《馬來西亞前鋒報》)已同意支付高庭裁定的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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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透露,另外3名答辯人,包括土著權威組織主席拿督依布拉欣和宣傳局主任羅斯蘭卡欣,也可能會尋求庭外和解。

過後在法庭外受詢時,阿美力說,鑒於去年聯邦法院做出的裁決對林冠英有利,因此《新海峽時報》及《馬來西亞前鋒報》不想進一步追究此事。

林冠英於2012年7月16日入稟高庭,向土權組織宣傳局主任羅斯蘭卡欣、土權組織主席依布拉欣阿里、土權組織、《新海峽時報》前集團總編輯拿督賽納德利、持有《新海峽時報》的新海峽時報媒體(馬)私人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前鋒報》集團總編輯拿督阿茲依沙,以及持有《馬來西亞前鋒報》的馬來前鋒(馬)有限公司,索償1500萬令吉。

《新海峽時報》、《馬來西亞前鋒報》及《每日新聞》星期刊於2011年10月2日,引述羅斯蘭卡欣的談話,指林冠英與商人卡里姆拉哈山、莫哈末阿茲曼曾於2011年8月,與新加坡行動黨數名資深領袖聚餐,影射他們泄露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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