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林冠英低價購屋案 修改2控狀

(檳城26日訊)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被控以低于市价向商人彭麗君購買獨立式洋房,以及將農業地轉為住宅地一案今日在高庭開審,控方向2名被告念出經修改的控狀內容,惟兩人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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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控團以拿督馬斯里為首,至于林冠英的辯護律師團包括哥賓星、藍卡巴星及雷爾,彭麗君的代表律師分別是拿督V錫淡峇蘭,還有資深律師鄭寶德。承審高庭法官為拿督哈達麗雅。 

馬斯里告訴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控方將在今日的審訊傳召至少11名證人,法官也批准控方的申請,讓兩名被告一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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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首控狀,林冠英被指作為公共機構的一名官員,即利用檳州首長的權位讓自己与妻子周玉清受惠,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申請將檳州西南區的地段,從農業地轉為公屋發展地。

根据控狀,現年58歲的林冠英在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的行動室主持檳州規划委員會議時作出上述批准。

控方所修改的控狀內容,將“公職人員”一詞改為“一名公共機構的官員”,林冠英因而抵触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條文,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20年監禁,及罰款1万令吉或不少過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高。

針對第二項控狀,指林冠英身為一名公職人員即檳州首長,在清楚彭麗君与本身的公務關系,讓自己獲取貴重物品作為回報,即以280万令吉向商人彭麗君購買市价427万令吉位于喬治市賓鴻路門牌25號的地屋。

根据控狀,林冠英被指在2015年10月21日在上述地點作出上述行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16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于所修改的第二控狀,控方將案發日期從2015年7月28日,改為2015年10月21日。

被告彭麗君也對修改控狀后的指控否認有罪,即被控在低于市价獲取上述地屋的事件上与林冠英串謀。

彭麗君被指在上述地點和日期作出上述行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109條文,并在165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今日庭內除了坐滿被告的親友及支持者之外,法庭也限定20媒体入庭听審。根据觀察,大批媒体和公眾從早上7時30分便聚集庭外,媒体是在8時才獲准進入法庭,入庭前也由庭警進行金屬探測器定位棒搜身。

控方今日在上午階段傳召了7名證人,中午時段則傳召4名證人,共11人,包括大眾銀行分行經理、銀行職員、檳州秘書署公務員、大馬公司委員會註冊官等。

11名證人完成供證後,下午3點結束今日審訊。

控方也指,明日將傳召另14名名證人上庭供證。

另外,哥賓星受詢時說,辯方將會證明林冠英並沒有低價購買洋房,提出證據證明屋價合理。

首證人:投報希望還檳首長清白

控方首位證人慕興阿都拉提菲供證時承認,自己不懂林冠英與彭麗君之間的房屋買賣合約內容,也不知道有關屋價,但他不同意辯方律師指他不懂有關屋價的合理價。

34歲的他指,自己是一名臉書行銷員,平日負責做廣告宣傳工作。

他說,透過第三電視台看到當時國會辯論的片段,看到巫統打昔牛咯區國會議員拿督賽布丁當時提及林冠英在2015年以低價購屋事件,之後也在一些社交群組看到有關短片,而在2016年3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到檳州反貪污局投報有關檳州首長林冠英低價購豪宅的事件。

他說,自己是基於尊重檳州首長,希望還後者一個清白,才作出有關投報,之後庭上播放有關國會辯論的短片。

不過,林冠英代表律師哥賓星指出,慕興的報案書上指林冠英是在2008年買下有關屋子,這與國會辯論短片中賽布丁提及的年份2015年有出入,詢問他從何得到這些資料。

慕興指已不記得,一會又指是在部落格,但也忘了是哪個部落格。

被詢及時,他否認自己是名部落客,但有常在社交媒體上帖文,並會寫上主題標籤為「#kamigengnajib」。

他否認自己是親向國陣的支持者,承認本身是支持首相及聯邦政府,但並非親國陣,並表示自己並沒有任何政治意圖。

第一證人供證之後,在上午時段控方共傳召了另6名公務員上庭供證。

3人護送首證人離開

第一證人即臉書粉絲專業管理人慕興阿都拉提菲約11時供證結束後,由3名西裝漢護送下離開法庭,慕興阿都拉提菲全程不發一言,低著頭上車後開車離開。

場外的支持者見慕興阿都拉提菲步出法庭後,紛紛喝倒彩,還高喊“檳州叛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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