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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低價購屋控貪 326開庭 23天審訊

(檳城10日訊)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涉嫌向商人彭麗君以低價購屋案,在聯邦法院於去年12月14日裁決,宣判有關規定被告在審訊前入稟答辯書的2009年反貪會法令62條文沒有違憲後,案件今日在檳高庭過堂,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案訂3月26日開審,審訊日2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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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達麗雅所訂下的審訊日共有5個星期,從3月杪開始至5月尾,即3月26日至30日、4月9日至12日、4月23日至27日、5月7日至10日、5月21日至25日。

她說,這次案件將如期進行,情況不同去年,因為所有事情已解決,除非她需出席官方活動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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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原訂在去年3月杪開審,但因當時辯方不滿在審訊前入稟答辯書的規定,而入稟高庭挑戰2009年反貪會法令62條文違憲,控辯雙方就此一路上訴到聯邦法院,最終於去年12月控方獲勝,才告一段落,案件得以定下開審日期。

控狀不改小修日期

哥賓星:尚未看到

控方拿督莫哈末瑪斯里副檢察司向法官指出,控方將會對控狀作出修改,但這只是日期上的小修,觸犯的條文還是相同。

他說,因今日2名被告沒出庭,而無法向2人讀出修改後的控狀,待案件審訊日2人出庭時,再對他倆讀出修改後的控狀。

他也指控方屆時大約會有40名證人上庭供證,並希望案件儘早審結,而法官則指一天的審訊約會傳召5名證人供證。

林冠英代表律師哥賓星隨後在庭外受訪時指出,辯方目前還未看到修改後的控狀,彭麗君代表律師則是拿督希丹巴仁、鄭寶德及魯奔古瑪。

林冠英面對2控狀

林冠英共面對2項指控,指他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行動室,身為一名公務員即檳州首長,利用本身職務在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ent Emblem公司申請西南區第436及437地段從農業地轉換為發展地,使其本身及妻子周玉清從中受賄賂,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並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次控狀指林冠英於2015年7月28日在賓鴻路25號洋房,身為檳州首長,在知道與彭麗君有公務關係下,仍為自己取得有價之物,即從彭麗君處以280萬令吉購得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的房產,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

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於彭麗君則被控於2015年7月28日在賓鴻路25號洋房,在知道林冠英身為公務員即首長,及知道本身與林冠英有公務關係下,提供林冠英回報,即以低於市價的價格280萬令吉售賣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25號的房產給林冠英,形同串謀,觸犯刑事法典109條文,可與刑事法典165條文同讀。

在此條文下罪成,可被判處不超過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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