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女誕外籍孩子未必成公民 38組織抨副內長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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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4日訊)針對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斯里依斯邁莫哈末沙益提出,大馬女性與外籍男子合法結婚所誕下的孩子,未必會成為大馬公民的言論,性別平等聯合行動聯盟(JAG)與37個民間組織簽署者給予反擊。
該行動聯盟發表文告說,副部長列舉了雙重公民身份問題,將其與國家安全和主權聯系在一起,這敘述是有缺陷和具偏見性的。
文告指,大多數國家的孩子都遵循父親的國籍,全世界有150多個國家允許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賦予孩子公民權。
文告披露,馬來西亞是世界上僅有的25個沒賦予婦女平等權利的國家之一。根據憲法第8條第2款,人人不得以宗教、種族、血統、出生地或性別等理由對公民加以歧視。
有鑒於此,性別平等聯合行動聯盟認為,國家須賦予在國外生育子女的婦女與孩子的父親永遠同等權利。
文告強調,雙重公民身份的爭論是站不住腳的,在海外出生的孩子若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與非公民婦女結婚),或父母均為公民並在我國出生的孩子(具有效的婚姻登記),都繼承雙方父母的公民權,從而使他們成為雙重公民。
文告也指,不被承認國籍的只有在國外出生,並隨馬來西亞母親的孩子,除非經過重重不確定性和繁瑣的申請程序。
依據依斯邁莫哈末沙益所指,尚未從外國父親那里獲公民身份的孩子,可根據《聯邦憲法》第15(2)條申請馬來西亞公民身份。
行動聯盟文告表示,內政部仍未採取措施確保上述申請過程簡化。根據外國配偶支持小組(FSSG)採訪的母親反映,申請過程很艱巨及沒固定時限,有些需等上兩至三年才得知申請無效,而且不提供申請失敗的理由。 在許多情況下,大馬母親在國外生完孩子後若要返回大馬,孩子沒通行許可證 (Surat Perakuan Cemas)只能被迫帶上外國護照。
文告認為,這是個進退兩難的陷阱,因為該兒童就會被視為外國國民,而我國當局也更傾向不承認該兒童為馬來西亞公民。
文告說,在公民身份面對歧視,促使婦女和兒童處於不穩定的處境,特別是在疫情期間。他們的非公民子女在我國面臨著種種不平等對待,包括教育、醫療保健、經濟機會及社會保護。
文告提及,由於其子女的非公民身份,一些大馬婦女被迫在海外維持在家庭暴力的婚姻,並被迫依靠外籍丈夫來填補子女在法律地位上的需求,如護照續簽。
行動聯盟籲請政府,承認公民身份是一項基本權利而非特權,應將馬來西亞公民的父母或領養父母的孩子都授予公民身份,不論他們的婚姻狀況,性別或孩子的出生地。
文告受以下JAG成員組織認可:
1. 全體婦女行動協會(AWAM)
2. 女律師協會(AWL)
3. 外國配偶支持小組(FSSG)
4. 姐妹正義聯盟(JFS)
5. 通過更安全的空間與年輕人分享知識和權利(KRYSS)
6. 霹靂州婦女於婦女協會(PWW)
7. 雪蘭莪社區醒覺組織 (EMPOWER)
8. 雪蘭莪婦女之友 (PSWS)
9. 沙巴婦女行動資源組織(SAWO)
10. 砂拉越婦女互助協會(SWWS)
11. 伊斯蘭姐妹組織 (SIS)
12. Tenaganita
13. 婦女援助組織(WAO)
14. 婦女變革中心(W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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