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有關緊急狀態及冠病 散播假消息 可罰10萬坐牢

(吉隆坡11日訊)國盟政府今天憲報《2021年緊急(關鍵權力2)法令》嚴打假新聞,從明天起,凡散播冠病或緊急狀態不實消息者,可面對最高監禁3年、最高罰款1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法庭同時也也有權強制被定罪者道歉,如果不從,則可以施以最高監禁1年或罰款5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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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今大馬》報導,由於緊急狀態期間國會並不開會,新法可由元首御准後直接憲報生效。這項新法將在明日(12日)正式落實。

報導說,根據這項法令第4條文,任何人制作、提供(offering)、發布假新聞,或是含有假新聞的出版物都屬犯罪。

“任何人,透過任何方式,有意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或部分社群的恐慌,或制造、提供、發布、印刷、流傳或散播任何假新聞,或是含有假新聞的出版物,都屬犯罪。”

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最高判處10萬令吉,或監禁最高3年,或兩者兼施的刑罰。若定罪後仍持續再犯,可每日罰款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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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大馬》報導說,此法令對“假新聞”(fake news)的定義是:任何與冠病或緊急狀態有關的,無論是部分或全然錯誤的新聞、資訊、數據或報告;涵蓋視覺及聲音,或其他任何能傳遞文字或概念的各類媒介。

“出版品”(publications)的定義也涵蓋甚廣,包括文字出版及相似的再版(reproduction),數位出版或再制(replilcation),以及各種機械式再制的內容。

這項法令能對付大馬公民及任何國籍者,但只限於對付有關大馬或任何大馬人的事件。

此外,第4(2)條文也規定,法院也可諭令罪成者,按照法院所決定的方式向受影嚮者道歉。若罪成的人沒能按照法院指示行事,也屬於犯罪,可再次被定罪。

罪成者將面對最高罰款5萬令吉,或監禁一年,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另外,法令第5條文闡明,無論是直接或間接地提供金援,用以或輔助第4條文闡明的罪行,也算是犯罪。其中,不管是明知或是“有合理原因相信會用以”協助假新聞的制作或傳播,都屬於犯罪。

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最高罰款50萬令吉,或監禁6年,或兩者兼施的刑罰。換言之,資助者必犯罪者的罰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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