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會名禁用漁業漁民字眼 雪9漁業海產公會須解散

(大港3日訊)大港海產公會申訴,雪州9個漁業及海產公會近期接獲來自社團註冊局的通知,指在大馬漁業局的要求下,州內的漁業或海產公會自願在兩個月的限期內解散,突如其來的“指令”引起漁業及海產公會強烈反彈,擔憂漁民往後恐會失去代表和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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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海產公會主席佘克順今早在數個漁業公會代表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披露,該會與雪州8個漁業及海產公會是在上月26日,接獲雪州社團註冊局通知,要求派代表出席會議,以了解需被解散的事宜。

註冊局給2個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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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由於涉及解散事宜事態嚴重,該會派出執行秘書出席會議,當時的會議也有雪州另3個公會出席聆聽匯報。

他說,根據雪州社團註冊局的轉達,解散漁業或海產公會是大馬漁業局下達的指示,該局只負責通知。

依據社團註冊局的說法,由於在1971年大馬漁業局法令第30(1)條文受限下,任何公會都不能採用漁業、漁民(Nelayan,Perikanan)等字眼註冊公會,除非獲該局批准,而註冊局就是利用此法令,勒令雪州9個漁業或海產公會在兩個月內解散。

佘克順說,雪州社團註冊局有給公會兩項建議,除了解散漁業及海產公會,再以別的名稱註冊,另一建議則是解散公會後,轉往漁業局轄下重新註冊,成為漁業局管轄的成員之一。

他表示,該會強烈反對當局提出的兩項建議,該會要求當局收回成命。

他聲稱,該會成立於1967年,早在法令前便存在,且有許多漁業及海產公會在法令後獲批准成立,為何偏偏要在事隔40多年後才來引用此法令,諭令漁業及海產公會解散,實在令人感到費解。

附屬漁業局將失自主權

適耕莊漁業公會主席謝添僖說,公會若無法再使用“漁民或漁業”等字眼,試問又如何具代表性和發言權。

他表示,若聽取第二項建議,漁業公會附屬在大馬漁業局的管轄,就淪為附庸組織,失去“自主權”,等同於漁民往後就無法反映真正的心聲,應有的福利及權益恐會受損。

他提到,大馬漁業局也有成立自身的半官方地方漁民公會(PKN),但內部部分成員都不是漁民,而是一些政府委派的官員,這些官員不了解漁業領域,大馬的漁業發展交託給他們,等同於讓外行人管理,讓人擔憂。

他直言,大馬漁業發展近年來不如鄰國,就是有這些外行官員不清楚漁民的問題及發展;試問若我們解散公會後,這些官員又如何代表漁民呢?

“台灣和日本的漁業公會,所有成員或負責人都是漁民或魚商,而政府絕對不會干涉。”

總會11日開會商討

馬來西亞漁業總會總會長紀偉成說,總會將於本月11日召開全國會議,屆時將討論此課題,以採取應對行動。

他說,所有漁業或海產公會自成立以來都給予政府充分配合,包括協助政府測量漁船或進行協調工作,一直扮演著漁民與政府的溝通橋樑。

他提到,雪州9個漁業及海產公會若聽取指示解散,必會連帶影響全國所有的漁業及海產公會,最終可能同樣面對解散命運。

“不論是社團註冊局或大馬漁業局,都沒發出真正官方公函給漁業或海產公會,目前僅以口頭通知,所以暫時無法提出上訴,不過我們已致函大港國會議員慕斯林敏和雪州議長黃瑞林,他們答應會向內閣或部長反映。”

紀偉成補充,若法令不適宜就應修改,而非對付漁業及海產公會,但若法令只作為當局的“藉口”,用意是為了收攏所有漁業或海產公會,總會絕對反對到底。

半港漁業公會:恐蔓延至霹

半港漁業公會主席李秋水表明,霹靂州暫未接獲漁業及海產公會需解散的通知,但該會擔憂雪州若“首開先河”,恐會波及其他州屬。

他聲稱,該會認為這僅是大馬漁業局的單方面指示,農業及農基工業部未必了解問題,希望正副部長關注,不希望看到漁業未來的“通路”被壟斷,猶如國家稻米公司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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