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晏斗候選人索償案 選委會3理由促撤訟

(吉隆坡27日訊)因沒有通行證而無法於4月28提名日當天進入提名中心的人民公正黨晏斗區州議席候選人史德藍,起訴選舉委員會等兩造失職而索償逾760萬令吉案,選委會等兩造今日以3大理由,要求法庭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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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選委會和森美蘭晏斗州選區選委會選舉官阿米諾的律師莎迪雅說,《聯邦憲法》118條款闡明,任何涉及選舉課題的訴訟理應交由選舉法庭聆審,民事高庭因此沒有審理史德藍所提出訴訟的司法權。

她說,根據聯邦憲法,史德藍不能對選委會興訟,因為選委會不是公職人員,任何人都不能以失職罪向選委會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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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在《選舉委員會法令》第6條文下,選委會官員享有豁免在任何訴訟中被起訴的特權與保護。

史德藍的代表律師哈尼夫說,在聆聽選委會代表律師的陳詞後,承審本案的高庭司法專員阮修財要求雙方針對上述三大理由提供更詳盡的陳詞與案例,並擇訂案件於9月3日續審。

史德藍因於提名日當天,被指沒有申請進入提名中心的通行證而無法進入提名中心,導致他當天提名失敗,更讓對手——森州原任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成為本屆全國大選提名日,唯一不戰而勝的候選人,他因此於5月7日入稟高庭,起訴選委會和選舉官阿米諾失職,索償逾760萬令吉。

基於一切努力因選委會的決定而付諸流水,包括為了競選而事先準備好的人力與資源,史德藍除了要求特別賠償與加重賠償,也要求選委會支付他500萬令吉普通賠償、260萬令吉懲戒性賠償以及堂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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