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怡保8日訊)10名印裔男子在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下接受SOSMA調查,並在犯罪組織成員罪名下面控。辯方律師就此挑起課題,質疑地庭在把案件移交高庭審訊前不能讓被告保釋,引起控辯雙方爭論;經過兩次休庭後,法官決定不準許被告保外,案件訂於本月30日在地庭過堂。
根據控狀內容,10名被告於2014年至今年3月13日期間,被發現是近打區具策劃性犯罪團體“維基奈都組織”成員,觸犯刑事法典130v(1)(574法令);一旦罪成可以被判監禁5到20年。
由於被告不認罪,並且向法官申請保釋,辯護律師查然星也基於2項理由,即被告是在刑事法典下被提控,而非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以及如果被告只能在高庭才能夠申請保釋,為何控方不直接在高庭登記,挑起了地庭法官能否決定給予被告保外課題,另一名辯護律師惹迪也舉出以往在類似情況下獲準保釋的案例。
惟副檢察司蘇尼達也援引各項案例和法律條文與安全為由,堅持不準被告保釋,強調高庭才有權力予以被告保外候審。
由於控辯雙方僵持不下,法官阿茲曼在兩度休庭後,決定不準許被告擔保。
10名被告年齡介於27到50歲,分別是普拉布、甘尼申、 維諾、普巴幹南、安迪然、卡尼生、威姆魯甘、阿南古瑪、柯沙文和V維尼斯瓦然。
今早8時30分左右,警方也大陣仗地出動大批警員,把10名被告押上法庭面控,並在完成提控程序後把他們帶走。
另一方面,維諾、安迪然、卡尼生、 阿南古瑪和V維尼斯瓦然也面對另一項蓄意持械傷人罪名,控狀顯示,他們於2016年10月31日淩晨約12時20分,在珠寶一個住宅區路旁,蓄意使用巴冷刀嚴重致傷當時32歲的吉瓦尼申,觸犯刑事法典326條文 並與34條文同讀,罪成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20年和罰款或鞭笞。
但他們不認罪,每人獲準以8000令吉與一人保外,法庭訂於5月14日過堂。
此案負責提控的副檢察司為奈達都阿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