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呈不信任動議 律師公會:議長擁決定權

(吉隆坡1日訊)大馬律師公會主席阿都法立指出,議長擁有決定權是否批准以敦馬哈迪為首的希盟在國會針對新任首相提呈不信任動議。不過,他認為,在民主制度下,議長不應否決任何人在國會提呈的不信任動議。
他今日接受訪問時表示,任何國會議員都能向首相提呈不信任動議,議長會決定是否批准動議。
“任何議員都可以提呈動議,他們可以以個人或團體的方式提呈。”
他坦言,倘若有關動議是非緊急動議,議長有絕對的權利駁回動議。
“不過,在民主情況下,議長不應否決此動議。”
阿都法立表示,由於國會已定在3月9日召開,預料不會展延或取消。
“國會不一定要有內閣的情況下召開,首相辭職後,內閣就自動解散,如今新首相已經被委任,國會召開日期也已敲定,理應能繼續召開。”
無論如何,阿都法立也認為,這是大馬史上首次半途更換政府的情況,因此會否出現變化,還需根據憲法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他也認為,現任議長丹斯里莫哈末阿里夫的任期是到國會被解散前,因此出現更換議長的可能性也不大。
“除非被投不信任票,就能更換議長;但就如此前所言,這是首次發生的情況,一切還要依據憲法。”
根據記錄,2008年7月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旺阿茲莎曾援引議會常規第18(1)和18(2)條文,針對時任首相敦阿都拉,向國會提呈投首相不信任動議。
不過,當時議長丹斯里班迪卡以議會常規第18(7)條文駁回有關要求。
提呈緊急動議一定要符合三大辯論要求,即特定課題、涉及公眾利益,及需要緊急辯論,而議長擁有決定權是否批准。
緊急動議要獲批不易,多數是被議長在辦公室內否決,而動議內容不會在議會廳內被念出。
聯邦憲法43(4)條款闡明,一旦首相無法獲得下議院多數支持,則他須辭職以示負責。無論如何,過去沒有投首相不信任的動議成功通過,類似的動議甚至因議會常規的技術性問題,而沒有機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