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情況包括被黨開除 議員跳槽定義出爐了

(吉隆坡30日訊)首相署(國會與法律事務)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今日解說了制定反跳槽法令草案內容3項有關一名議員被視為跳槽的主要定義,即:一)贏了大選然後宣佈退黨成為獨立議員或加入其他政黨;二)贏了大選後遭黨開除;三)以獨立人士身分參陣並贏得大選後加入其他政黨。
旺朱乃迪今日在國會上議院回答土團黨上議員拿督約翰安布魯斯的口頭提問說,在有關反跳槽的憲法(修訂)定義中,一名民選議員只要遇上上述3種情況即被視為跳槽。
“任何議員在大選贏了之後宣布退宣佈本的政黨,甚至宣布自宣佈獨立議員或隨後加入任何其他政黨。第二種情況,有關國會議員贏得議席但卻被其政黨開除也被為跳槽。這是為了確保一名國會議員遵守黨紀或黨規。”
“第三種情況就是先以獨立議員身分參加大選,贏了席位後宣布加入宣佈政黨,這做法也被視為背信人民的意願和委託,因為人民投選他很可能就是因為不想投給其他政黨的候選人。”
不管怎樣,旺朱乃迪說,革除議員的政黨將面對隨時失去議席的風險,因為過後有關議席必須重選。
“在第三種情況下,有關宣布加入其他政黨宣佈立議員,可在他被革除後的60天內代表其新政黨參加競選,並根據聯邦憲法第54條文(1)條款,由下議院作出宣布。”
他說宣佈果本法案通過,《反跳槽法令》將具前瞻性地生效,而非回顧性。
“政府依據原定的時間表與包括反對黨議員在內的政黨講解制定反跳槽法令的細節,這也是政府與其他政黨所達致的草案內容概括,並獲得大多數議員的認同。”
“政府制定反跳槽法令旨在阻止類似的2020年喜來登政變重演,並且是大馬有史以來一屆更換了兩任政府,確保任何議員變節後,我們可以還政予民。”
另外,在回答巫統上議員拿督希山慕丁雅哈也的附加提問,假如一名議員在任期間卻遇上他的政黨本身突然解散的情況,旺朱乃迪解釋,也有三種情況豁免,即包括黨本身解散、有關議員被遴選為下議院議長或副議長、其政黨和其他政黨結盟。
“這3種情況將不被視為跳槽之定義,有關議員依然可保持其國會議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