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旺朱乃迪:尤其面對審訊之人 無需增設大選提名條件

(八打靈再也6日訊)掌管國會和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表示,如今沒有必要為來臨大選的候選人資格增加新條件,尤其是那些仍面對法庭審訊的人。

他說,為了維護民主,沒有必要制定任何新條件來限制任何人競選,包括修改法令以讓有案件在身的人沒有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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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朱乃迪今日發表文告,回應伊斯蘭黨長老會主席拿督阿末雅耶的聲明。阿末雅耶建議政府必須收緊選舉候選人的參選條件,包括禁止正在法庭面對刑事案、舞弊和貪污案審訊者上陣。

現有選舉提名條件充足

旺朱乃迪強調,現有的選舉提名條件已充足,如聯邦憲法第48(1)(e)條闡明,如果一個人被定罪並被判處監禁不少於1年或罰款不少於2000令吉,在沒有獲得特赦下,將失去提名資格。

他說,該條文也與第48(5)條文同讀,即有關提名、選舉或委任任何人進入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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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認為沒有必要增加其他條件來收緊現有的提名條件。如果再增加,將回到90年代繁雜的提名程序。”

“現有的法律已充分完整和足夠來舉行大選提名程序,我們應該以此為導向。”

旺朱乃迪提到,對於那些已中選為國會議員的人,除非如聯邦憲法第48(4)條文規定般有關議員被判刑同時未得到特赦,否則其議員資格不受影響。

“根據第48(4)(c)條文,當最後的程序,即尋求特赦失敗,其議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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