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旺朱乃迪:冠病法案第二部分 有效期限延至1022

(吉隆坡30日訊)掌管國會與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宣布,2020年減低冠病疫情沖擊臨時措施法案(簡稱冠病法案)第二部分(無法履行合約責任)以及冠病調解中心(PMC-19)的有效期限,將從原本的2021年12月31日延長至明年10月22日。

他發文告表示,此次延期已於2021年12月22日獲得內閣批準,並表示這是為了確保根據最新的修正案,有效和逐步協調829法令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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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根據冠病法案(829法令)第5(2)條文規定,部長可以通過在憲報上發布命令,延長第二部分的有效期限,而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829號法令的實施期限。

有關由掌管國會與法律事務的首相署副部長拿督瑪絲艾米雅蒂提呈的修正案,是於今年12月16日獲得國會下議院批準,並於12月22日獲得一致通過,而修正案所涉及的部分涵蓋包括首相署、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和人力資源部等多個部門和機構。

旺朱乃迪也表示,此法案旨在提供減低冠病沖擊的臨時措施,是政府為了減少各方因行動管制令和冠病疫情而導致合約受影響所作出的承諾,以便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約責任。

而通過對冠病法案第二部分(無法履行合約責任)第9(1)條文的修訂,將擴大PMC-19的調節範圍,即相比此前的9個合約類別,如今所有類別的合約都可以透過PMC-19提呈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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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PMC-19也與大馬律師公會、砂拉越律師公會和沙巴律師公會合作,為受行管令影響的個人和公司提供調解服務,以解決冠病疫情的傳播問題。”

冠病法案是於2020年10月23日在憲報上頒布,即日起生效,為期2年;而該法案的制定,涉及相關部門/機構在聯邦層面的14項法案和2項法令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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