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砸提款机刑罚加重 阿伯监10个月变1年

(吉隆坡4日讯)涉嫌在农历新年期间持硬物猛砸破坏多部银行提款及存款机屏幕一案,基于推事在判刑时出现失误,判刑低于有关刑事法典条文所设定的最低刑期,因此,此间高庭在推事提出修改刑罚申请后,将67岁被告原本10个月的监禁刑期,改判为1年。
被告梁坤(译音,兼职油漆工人)是在2月26日先后在4个推事庭共面对6项控状,惟他否认所有控状。
其中涉及蓄意破坏罪名的5项控状,指被告分别于2月16日及17日,在增江南区及北区,砸毁大众银行、兴业银行及马来亚银行共13部提款机及一部存款机的外壳盖,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不少于1年及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被告也被控在去年9月9日晚上10时,于甲洞大街一间瓷砖店外持棍致伤一名华裔男子,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武器伤人)。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两项刑罚。
**** 最低刑期1年 推事只判10个月
今年4月20日,被告在推事庭改口承认其中2项蓄意破坏提款机的控状。推事当时分别判处他监禁10个月及8个月,刑期同期执行。
其中一项修改刑罚申请是由高庭法官拿督阿兹哈审理。
有关修改刑罚申请,是针对其中一项控状。根据控状,被告于2月17日晚间11时04分左右,在马来亚银行增江南区分行砸毁5部提款机,导致该银行蒙受4万3271令吉60仙损失,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
庭审中,主控官莎嘉拉都朵副检察司告知高庭法官拿督阿兹哈,有关控状援引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而该条文所规定的最低监禁刑期为1年,但推事当时仅判处被告监禁10个月。因此,她申请修改有关监禁刑期。
梁坤周一在庭上并没有代表律师。他在通译员向他解释有关修改刑罚申请后,表示明白。
阿兹哈最终将被告的监禁刑期改判为1年,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至于另一项修改刑罚(监禁8个月)的申请,另一高庭将择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