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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高庭裁決反貪會查案 可援引117條文申請延扣

(新山12日訊)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今日裁決,當反貪污委員會根據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查案時,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117條文,向法庭提出延扣嫌犯的申請。

反貪會於5月15日在新山推事庭,申請延扣兩名嫌犯遭拒後,於6月15日提出司法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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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今日作出裁決後,在庭外接受馬新社訪問時說,反貪會官員在逮捕嫌犯時,擁有兩項選擇,即根據刑事程序法典117條文向法庭申請延扣,或根據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49(2)(a), (b) 條文。此條文授權反貪會可延遲讓嫌犯獲口頭保釋。

他解釋,反貪污委員會獲得極大的權力,從上述選擇其一。

他說,國會制定2009年反貪會法令是為了優先處理貪污現象。在權衡使用2009年反貪會49條文時,不可一成不變,以致破壞和挫敗反貪會的調查。

法官強調,反貪會依據案情,展開逮捕行動,案情也決定如何對此案件展開調查。反貪會不被強制規定,一定得使用2009年反貪會法令49(2)條文,讓嫌犯延遲獲口頭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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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嫌犯是在刑事法典471(偽造假文件)條文下被扣查。反貪會過後向推事庭提出延扣兩人的申請但被拒。”

阿布峇卡認為,女推事早前在審理此延扣申請時,只集中考慮淡馬魯高庭的裁決,沒從其他角度審視案件。

不再受淡馬魯高庭裁決牽制

另一方面,反貪會法律和檢控組主任拿督旺沙哈魯丁受訪時說,他對高庭的裁決表示滿意,並認為高庭已對反貪會可援引刑事程序法典117條文,對任何案件提出延扣申請,進行了詳細說明。

他解釋,淡馬魯高庭於5月11日曾對2009年反貪會49(授權反貪會可延遲讓嫌犯獲口頭保釋)條文,作出裁決。新山高庭今日的裁決顯示,反貪會不再受到淡馬魯高庭裁決的牽制。

旺沙哈魯丁說,反貪會希望在這之後,任何一個推事庭在審理反貪會提出的延扣申請時,能更深入參考新山高庭今日的裁決,以讓反貪會能更仔細和完整地展開調查工作。

“許多推事被淡馬魯高庭的裁決牽制,我不能說這是錯誤的,但我們要的是對法律條文深入了解,而非只一味跟隨淡馬魯高庭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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