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堂縱火案‧兩兄弟監5年

(吉隆坡)“教堂縱火案”今日(週五,8月13日)下判,吉隆坡地庭判處兩名兄弟關係的被告――拉惹莫哈末法依查(24歲)和拉惹莫哈末依茲翰(22歲),於1月7日縱火燒毀吉隆坡美羅神召會教堂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5年。

任職遞送員的兩人,在聞判後,神情哀傷,眼眶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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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庭法官柯瑪蒂在下判時表示,兩名被告無法成功為自己辯護,兩人的證詞不一致,而且有衝突。

她指出,法庭必須藉此給人民一個警惕,馬來西亞是一個多元種族的國家,絕對不容許任何人“玩火”,褻瀆其它宗教。

“縱火攻擊膜崇拜場所的個人,法庭是不會給予一絲一毫的同情和可憐,法庭不能輕饒寬恕褻瀆宗教者,因此法庭判處兩名被告入獄5年。”

不過,法庭允許辯方律師拿督哈尼夫的要求,暫緩執行刑罰,以讓辯方可以提出上訴,但也將每人1萬令吉保釋金調高到2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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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惹莫哈末法依查(24歲)和拉惹莫哈末依茲翰(22歲)被控於1月7日晚上11點50分,連同數名目前在逃的同黨,串謀縱火焚燒吉隆坡迪沙美拉華蒂花園4/4C路的美羅神召會教堂,抵觸刑事法典436條文(惡作劇以火或爆炸物蓄意摧毀住屋等),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20年及罰款。

第3被告無罪釋放

此案原本擁有3名被告,但第3被告阿茲旺(23歲)在早前已被判表罪不成立,獲無罪釋放。

法官柯瑪蒂表示,鑒於兩名被告的供詞欠缺公信力,自相矛盾,同時也無法提出合理疑點,因而宣判兩人罪名成立。

她指出,第一被告告訴醫生和錄供警察他是燒垃圾燒傷,但隨後自辯時卻改口說,是在燒烤時燒傷,因此認定被告是在“事後捏造”事實。

“被告好朋友出庭供證,更把被告的辯護說服力拉低了,聲稱他從報紙獲知好友被告,卻沒有第一時間向警方提供資料,這樣的說詞沒有說服力。”

法官:燒教堂行為可恥

地庭法官柯瑪蒂也對兩名被告縱火焚燒美羅神召會教堂的行為,表示感到遺憾和氣憤,認為這種行為不應該獲得輕饒。

“這類違法舉動是可恥和令人震驚,同時動搖文明及和平社會的基礎。法庭有責任嚴懲這種褻瀆宗教或宗教信仰的犯案者,確保多元種族社會的安定及和諧。”

她重申,若法庭就此輕判將無法向人民發出強烈且明確的訊息,闡明這種犯法行為是無法被容忍和寬恕。

她更以《國家原則》(Rukunegara)為例,指其中一項5大原則就是信奉上蒼,但兩名被告縱燒宗教場所的行為,簡直令整個國家蒙羞。

她指出,各階層領袖都對此不忍,紛紛挺身譴責被告的行為,但幸好警方仍成功控制秩序。這顯示被告的行為確確實實已引發了很多後遺症。

警告勿玩火

在宣讀判詞的半途,法官格瑪蒂要求被告的父親站起來,再3強調把這兩名年輕人收監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但法庭必須將公共利益放在人道立場前頭,給人民一個警告,就是不要玩火。

教堂遭縱火事件是在“阿拉”字眼風波後發生,不僅讓宗教、政黨及社會人士緊張,也引發示威行動衍生,更導致朝野政黨人馬互相指責的聲音出現。

這期間,除了坐落吉隆坡蒂沙美拉華迪的美羅神召會遭不法之徒拋擲汽油彈縱火,教堂底層80%被燒,被燒毀的地方包括辦公室、餐廳全部被燒毀外;一間位於靈市舊區奧斯曼路的教堂,也被發現曾遭人縱火,一些墻壁有遭火熏黑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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