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2022年第15届全国大选
政府 依斯邁 選委會 申請撤銷查爾斯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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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打靈再也14日訊)政府、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及選舉委員會(SPR),今天提交申請撤銷原任巴生區國會議員查爾斯有關解散第14屆國會的訴訟。
三個答辯人通過Hafarizam Wan & Aisha Mubarak律師事務所在高庭提出申請,理由是該訴訟是羞辱、輕浮和濫用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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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認為,該訴訟沒有披露任何針對他們的合理行動條文,因為國家元首有權根據聯邦憲法第55(2)條文和第40(2)(b)條文項宣布第14屆國會解散,不能在法庭上對聯邦憲法的規定進行判斷和爭議。
他們說,根據聯邦憲法第40(2)(b)條文和第55(2)條文,解散國會的權力是國家元首的特權,因此國家元首可以自行決定解散國會,無需根據聯邦憲法第40(1)和40(1A)條文徵求內閣部長的意見。
“第一答辯人(依斯邁沙比利)於今年10月9日向國家元首提出解散第14屆國會的請求具學術性質,因為國家元首已根據第40(2)(b)條文和第55(2)條文來解散第14屆國會。”
根據申請,聯邦憲法第 55(4) 條文和第113(1)條文同讀,選委會有憲法責任在國會解散後60天內舉行大選(GE),而選委會舉行大選的權力是不能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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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答辯人的說法,除非通過聯邦憲法第118條文規定的選舉請願書,否則不得對選舉過程有任何質疑。
高庭20日審理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卡瑪將在10月20日審理這項申請。
查爾斯在10月11日入稟法庭申請禁令,將依斯邁沙比利、大馬政府和選舉委員會列為案件第一、第二和第三答辯人,要求法庭宣判依斯邁沙比利宣布解散國會的行動已違反聯邦憲法第40(1)條文,因為他此前並未與內閣協商。
查爾斯也要求法庭宣判國家元首只能在聯邦憲法第40(1)條文下御准解散國會,也尋求禁止選舉委員會選在雨季舉行第15屆全國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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