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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煙火燒着阿麗娜廣場 兄弟面控不認罪

(安順22日訊)涉嫌在雙十一當晚慶生會上燃放煙火,導致安順阿麗娜廣場失火的一對兄弟,分別抵觸非法擁有爆炸物及蓄意縱火罪,今天分別被提控上安順推事庭及地庭,兩人皆不認罪,因此法庭訂定於12月20日過堂。

兩兄弟今早被警方帶上法庭,19歲的弟弟被帶入地庭,哥哥則在推事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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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面控的弟弟傑森(無業),被指於今年11月11日晚上約11點時29分,在安順阿麗娜廣場禮堂做出了蓄意破壞的行為,即使用煙火,並明知此行為可能導致屬於安順市議會,同時作為公共用途禮堂建築物受到損壞,因此抵觸了刑事法典436(蓄意縱火)條文。

根據這項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高20年監禁及罰款。

被告聆聽了控狀後不認罪,代表律師法烏絲蒂娜以被告在事發後受到很多衝擊而出現長達7天的心理創傷後遺症,加上在調查期間一直給予警方充分合作,於是要求法官諾哈米莎准以最低保釋保外。

哥哥被告(前)在推事庭被控而戴口罩離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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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哈米莎過後批准被告以3000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期間需每月到警局報到一次,並擇定案件於12月20日過堂。

案件另一嫌犯,也就是下述被告的哥哥史提芬(24歲,羅莉司機)則於較後在推事庭面控。

根據控狀,被告涉嫌於今年11月11日晚上約8時30分,在安順阿麗娜廣場禮堂內,被發現擁有可控制的爆炸物,即’Happy Boom Assorted 138 Shot’和’Happy Boom Red Cracker 88’,因此已抵觸了1957年爆炸物法令8條文,一旦罪成可被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告不認罪。主控官法佳建議推事奈達杜讓被告以5000令吉保外,而被告代表律師烏絲蒂娜以被告需承擔妻子、1歲兒子和一對父母與14歲弟弟的生活費為由,加上在調查期間一直給予警方充分合作,於是要求以最低保釋金保外。

奈達杜後核准被告3500令吉外加一擔保人保外候審,案件擇定12月20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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