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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公民權修憲案2爭議建議 棄嬰無國籍孩子條款保留

(布城22日訊)涉及公民權修憲案部分內容早前引發外界的爭議,最終內閣決定俯順民意,同意放棄公民權修憲案中兩個具爭議性的建議,繼續保留涉及棄嬰和無國籍孩子公民權的條款。

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在部門召開記者會上,宣佈此事的最新進展時提到,他已向內閣提呈所有擬議的修憲案,這都是已考量首相與團結政府盟黨黨魁和黨鞭討論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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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內政部提呈的修憲建議,除了第19(b)和14(1)(e)條款外,均已獲內閣一致同意,前者將保留不變。

他聲稱,內政部提呈的修憲建議,均收集自早前與各界人士進行的咨詢會議,包括首相、團結政府成員黨領袖和黨鞭的討論。

冀加快公民權申請審批

我將於下週一與國會支持者俱樂部舉行咨詢會議,講解修憲建議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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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夫丁直言,他希望一旦修憲案在國會通過,能加快公民權申請的審批程序,讓機制更明確、審慎和細緻。

依據聯邦憲法附表二第三部分第19(b)條款規定,除非有任何證明,否則任何地方發現的新生兒均被推斷其生母為我國永久居民。這意味著,此條文適用於父母身份不明的棄嬰。

內政部此前有意修訂這一條款,建議棄嬰須透過登記取得公民身份,但引起非政府組織和一些國會議員的反彈。他們擔心,一旦移除此條款,恐加劇兒童的無國籍問題。

●公民權修憲案中的原本8項修憲建議

1. 納入“母親”字眼,讓大馬女子的孩子能通過法律獲公民權身份

2. 讓海外出生嬰兒在一年內登記為公民

3. 自動取得公民權權限僅限一代人,意味著其子女(第二代)不能自動成為公民

4. 永久居民的孩子無法根據法律獲公民權

5. 將結婚日期改成獲公民權日期,即若外籍妻子在獲公民權的兩年內與配偶離婚,其公民權將被褫奪

6. 大馬公民的外籍妻子須懂得基本的馬來文

7. 21歲以下人士登記成為公民的限制降至18歲

8. 修改第19(b)條文,即把“依法”自動獲公民權換成須“登記”取得公民權

週一提呈國會一讀

根據國會議程表,內政部將在下週一(25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2024年聯邦憲法修正案一讀,以修改和新增與公民權有關的條文。

議程表中,2024年聯邦憲法修正案已納入法案一讀的第一項,內長預計會在早上問答環節之後提呈。

據悉,公民權修憲案將新增3項條文,包括在海外出生兒須在法律下宣誓和登記,並放棄國外公民權後,才能獲大馬公民權。

此舉是考量到有必要遏止雙重國籍的問題,修憲案料新增一項涵蓋實施管制機制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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