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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200萬表罪成立 東姑安南須自辯

(吉隆坡14日訊)高庭今日裁定聯邦直轄區部前部長東姑安南,被控向Aset Kayamas董事經理丹斯里蔡景康收賄200萬令吉的案件表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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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裁決該案件具有“表面證據”,這也意味東姑安南需出庭自辯。

明年1月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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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擇定案件於明年1月10、17、20和21日審訊,屆時將傳召5至6名辯方證人上庭供證。

莫哈末再尼今日宣讀判詞時指出,在此案中,控方需在刑事法典165條文下證明4個論據。第一個論據就是,毫無爭議的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時是一名公務員,即聯邦直轄區部長,被委托履行公共職責。

他指出,第二個論據就是被告接收200萬令吉。

“Aset Kayamas通過丹斯里蔡景康支付200萬令吉予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這論據是毫無爭議的。”

他說,相關問題是,這筆付款的目的是為了被告的利益或是為了雪州大港和江沙的補選而獻給巫統。

“蔡景康供證時指出,他在被告要求下,將這筆錢獻給巫統。他也在被告指示下,發出200萬令吉支票,支付給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這200萬令吉的收據由巫統簽發,證明這筆錢確實是對巫統的捐款。”

莫哈末再尼指出,基於上述論據,法庭初步將此收據列為證物,但這還未結束,因為法庭還需評定此收據的內容。

他說,被告是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的持有人,是最大股東,證據也顯示被告經營這公司,也是主要決策者,基本上就是公司的“另我”(Alter Ego)。控方已證明,在這200萬令吉被匯入後,巫統並沒收到來自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的款項。

“實際上,證據顯示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不曾和巫統有任何交易。收據的表面顯示Aset Kayamas200萬令吉的承認書。此收據主張巫統已收取來自Aset Kayamas的200萬令吉。”

錢最後流向在Tadmansori控股

莫哈末再尼指出,但他不這麼認為,原因很簡單,沒證據證明巫統從Aset Kayamas那裡收取了200萬令吉;後者付的200萬令吉是支付給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而這筆錢的流向就停在那裡。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並沒將相關的200萬令吉支付給巫統。

“有關的收據不能證明巫統已從Aset Kayamas收取200萬令吉。實際上,這收據是由被告簽署,這逃不過我的觀察。經過分析和考量蔡景康以及調查官莫哈末沙的供詞,我認為這收據並不是巫統從Aset Kayamas收取200萬令吉的證據。”

莫哈末再尼說,第三個論據是東姑安南在沒考慮下收取款項。這已確定Aset Kayamas有限公司和Tadmansori控股沒業務往來。

“我發現,沒有證據證明Aset Kayamas有限公司在沒有考慮下收到200萬令吉。”

他說,第四個論據是被告人知道收款者擁有公職人員的正式職務。

“證據清楚表明當時擔任聯邦直轄區部長的東姑安南知道Aset Kayamas有限公司與吉隆坡市政局(DBKL)有交易,而相關交易涉及吉隆坡市政局的土地銷售與開發。證人的證詞和書面證據清楚表示,被告在從一開始就參與其中。”

莫哈末再尼說,他已針對控方提出的證據進行了最大程度的評估。

“我滿意的是,控方提供可靠的證據來證明刑事法典第165條文規定每個犯罪構成的部分,從而得出了表面證據,如果被告不加辯駁或無法解釋,將被定罪。”

“我要求被告自行抗辯。”

新聞背景

共傳召23人供證

東姑安南的案件是在2018年12月14日由地庭移交高庭審理,他今年1月23日在莫哈末再尼面前否認有罪。

東姑安南被控身為公職人員即聯邦直轄區部長,通過Aset Kayamas有限公司的豐隆伊斯蘭銀行支票,收取蔡景康的200萬令吉,這張支票匯入與他有利益關系的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聯昌銀行戶頭,而且知道Aset Kayamas有限公司與他有公務關系。

現年69歲的東姑安南被指於2016年6月14日在聯昌銀行白沙羅分行犯下上述罪行,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案7月2日開審以來,控方共傳召23名證人出庭供證,包括吉隆坡前市長丹斯里阿末菲沙和丹斯里莫哈末阿敏,以及也是Aset Kayamas董事經理的蔡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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