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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巡邏水警被控收賄 認7項控狀罰10萬

(怡保25日訊)早前因收38萬9390令吉賄賂金被控144條控狀的退休巡邏水警,今天在7項交替控狀涉及共2萬700令吉賄金下俯首認罪,被判罰款10萬令吉;若無法繳付,以監禁57個月取代。

至於被告在其他的137項控狀,則在刑事程序法典171A條文下,採用納入考量(Take Into Consideration,TIC)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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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退休前巡邏水警祖百里(左)被庭警押出庭外。

這名60歲的被告祖百里,被控7項控狀,涉嫌於2017年3月2日至9月29日,作為一名公務員即擁有伍長警階的實兆遠甘榜亞齊水警碼頭巡邏船隊長,在斯里曼絨一銀行為自己向他人獲取共2萬700令吉的賄金,以便不向對方的漁船採取行動。

為此,被告違反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7(a)條文(身為公務員接受賄款)。一旦罪成,可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於非法收益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7項交替控狀則指出,被告在知道對方與自己擁有職務利益下,為自己索取貴重物品即2萬700令吉款項,抵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貴重物品或禮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至2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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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交替控狀下認罪,法官巴克里在下判時說,第一至第五項控狀各罰款1萬6000令吉,若無法繳付,以監禁9個月取代。

至於第六至第七項控狀各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付,以監禁6個月取代。

被告銀行戶頭內直至11月25日、包含利息的1萬8494令吉75仙,則需上繳(lucut hak)給政府。

這名被告在今年1月26日及27日面控,被控144項控狀,涉嫌於2016年至2019年之間,接受7人的賄賂金;負責此案的副檢察司為馬茲亞,被告代表律師為沙魯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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