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地方

擬探討雜貨店禁售酒 陳德欽斥佳日星多餘

(檳城20日訊)馬華副總會長兼檳州聯委會主席拿督陳德欽炮轟檳州希盟政府,為何要探討禁止州內的雜貨店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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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根據1967年關稅局法令第2(1)條文及1967年國產稅法令第32條文闡明,雜貨店無需執照便可售賣含酒精量少的飲料如啤酒或椰花酒。

“雜貨店售酒一直以來相安無事,也沒有引起任何社會問題,為何檳州地方政府委員會主席佳日星多此一舉,要考慮禁止雜貨店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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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州內還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州政府也可以研究推出更多有利人民,帶動檳州經濟發展的政策,何必拿這個無關痛癢的小事大做文章?背後是否有什麼目的?

他指出,如禁止雜貨店售酒不但侵犯非穆斯林的基本人權,也將導致正規營業的商家受到影響,檳州希盟政府開倒車的政策,令檳州人民大失所望。

他促請檳州首席部長曹觀友表明立場,是否贊成禁止州內的雜貨店售酒?

《光明日報》昨日報導說,檳州地方政府委員會主席佳日星昨日說,州政府正探討有關禁止檳州雜貨店售酒的建議。

他說,根據1967年關稅局法令第2(1)條文及1967年國產稅法令第32條文闡明,雜貨店無需執照便可售賣含酒精量少的飲料(如啤酒),但會嚴正看待酒精造成的社會問題。

“根據1967年關稅局法令,酒精(arak)意指“能令人喝醉”的成份,在2(1)條文下定義為一切酒類,或含超過2%酒精(alkohol mutlak)的液體。”

他指出,1976年國產稅法令第32條文則闡明售賣能令人喝醉的酒精飲料,需獲得執照,至於酒精含量少的飲料如啤酒或椰花酒(Todi),則可在無需執照下零售,因為這類飲料沒被歸類為足以使人喝醉的酒精飲料。

佳日星是在書面回復峇眼達南區州議員沙迪斯,於檳州立法議會第14屆第三期第一次會議的口頭詢問環節中時如此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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