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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網路騷擾恐嚇可入罪 張念群:最高罰5萬監1年

(八打靈再也21日訊)擅自把他人照片放上網路公審有無犯法?數字通訊部副部長張念群解釋,如果濫用網路裝置發表激怒、騷擾、威脅及辱罵他人,就等同違法。

“將他人的照片放上網不是一種罪行,但濫用網路裝置去激怒、騷擾、威脅、辱罵的行為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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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城成都咖啡店店主日前公開不點飲料長者的照片,企圖讓網民“評評理”,結果反被網民討伐。這起風波引起各方討論,除了咖啡室是否該收“櫃檯費”問題、店主服務態度之外,網民也在討論公開他人照片進行網路公審,是否違法的問題等等。

針對店主或任何人把他人照片或資料放上社交媒體讓網路公審,是否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問題,張念群接受星洲日報電訪時建議說,首先,民眾可以向臉書或臉書的母公司Meta舉報有關的貼文。

她指出,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也可以根據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進行相關調查。

張念群表示,一旦被法庭裁定有罪,涉事者可在這項法令下,被判最高5萬令吉的罰款或不超過1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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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MCMC法令第233(1)條文,任何人通過任何網路裝置、網路服務或應用程式服務發表留言、請求、建議或其他傳播方式,使用淫穢、不雅、虛假、恐嚇性、冒犯性字眼,旨在激怒、辱罵、威脅或騷擾他人,屬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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