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手榴彈汽槍等軍火 男子判監10年打6鞭

(峇株巴轄20日訊)曾在馬來西亞敦胡先翁大學擔任行政助理及服務專員的男子,因涉嫌私藏2枚手榴彈、6把汽槍及2柄巴冷刀等軍火武器,結果被控上法庭,遭法官判他坐牢10年及鞭笞6下。
這名現年49歲的大學職員沙羅米,已婚,育有7名子女,他在峇株巴轄地庭面對4項罪狀,俯首認罪。
育有7名子女
首項控狀指被告於2020年2月27日凌晨4時,在甘榜四加亭的住處非法擁有2枚手榴彈、10個塑性炸藥(Plastic explosive)及6個電雷管(Electric detonator),觸犯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8條文。
第2項控狀指被告在同一日期、時間及地點,非法擁有兩柄巴冷刀,觸犯1958年腐蝕、爆炸物及危險武器法令第7(1)條文。

第3項控狀指被告在同一日期、時間及地點,私藏32顆9毫米子彈及4顆5.56毫米子彈,觸犯1960年軍火法令第8條文。
第4項控狀則指被告非法擁有4把萊福軟氣槍(Airsoft Rifles)及2把軟氣短槍(Airsoft),觸犯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
買軍火武器當收藏品
被告的辯護律師陳松元說,被告將軍火武器當作收藏品,他的部分汽槍是通過網上訂購,從香港寄來本地,結果遭舉報而被警方逮捕。
他說,被告於2020年2月落網後,被關押在馬六甲雙溪烏浪監獄,在同年10月,便因為左腳細菌感染,從膝蓋以下遭到截肢。過後被告又先後因為確診冠病及心臟感染入院,導致審訊工作拖延至今,其身體健康狀況也大受影響。
陳松元為被告求情時說,由於被告已認罪,所以此案並未傳召任何證人,節省了法庭的時間,而且被告沒有案底,也沒有傷害他人,希望法官從輕發落,讓被告有機會改過自新。
他透露,被告原本的辯護律師在昨日突然辭去職務,他臨時接獲法庭通知,要求他給予協助後,才義務擔任被告的辯護律師。

負責此案的主控官布斯巴副檢察司認為,被告身為大學職員,應該樹立良好的形象,但卻在沒有准證的情況下,私藏手榴彈這種危險爆炸物,所以必須依法判刑。
地庭法官阿茲曼聆聽雙方陳詞後,判處被告首項控狀監禁10年及鞭笞6下,而第二至第四項控狀,則分別判處5年、4年及4年監禁,刑期同時執行,並從被捕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