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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洗錢及假口供提控 阿末馬斯蘭申請被駁
(吉隆坡24日訊)地庭基於2個理由,駁回巫統笨珍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阿末馬斯蘭,提出的撤銷其洗黑錢及給假口供提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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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阿茲曼說,法庭是基於2個理由駁回被告的申請,即被告所提出的申請屬於未成熟(premature)的階段,且控方對被告的指控並沒有存在缺陷的問題。
“法庭認為,被告所面對的控狀沒有缺陷,也不是毫無根據的。”
法官指出,法庭是在聆聽了雙方的口頭陳詞以及研究了雙方提交的書面陳詞後,作出以上判決。
阿末馬斯蘭代表律師阿末哈米迪指出,辯方將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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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主控官為西蒂諾哈菲占副檢察司。
法庭擇定此案於10月1日開審
54歲的阿末馬斯蘭是2月11日向法庭申請,撤銷對他作出的上述兩項提控。
阿末馬斯蘭被控洗黑錢,因為沒有於2013年報稅年向稅收局申報他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處獲得的200萬令吉,因此違反了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1)(a)條文。
被告也是財政部前副部長,控狀指他從前首相納吉收取的錢是來自違法活動,他於2013年11月27日收到該筆通過大馬伊斯蘭銀行支票發出的錢,並在當天親自去兌現,同時,該行動也違反了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一旦罪成可判不超過500萬令吉罰款、不超過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至於第二項控狀,阿末馬斯蘭被指與2019年7月4日在國會大廈向反貪污委員會官員供證時,給了假口供,從而違反了反洗黑錢法法令第32(8)(c)條文,一旦罪成可判不超過300萬令吉罰款、不超過5年監禁及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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