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

撞死移民局副局長案 被告申請刑罰較輕獲批

(莪侖2日訊)“印尼司機無駕照駕駛撞死移民局副局長案”原本今日下判,但涉案司機諾哈里斯代表律師今早向法庭提呈刑罰較輕控狀申請獲批,此案展延至2月15日下判。

被告代表律師莫哈末哈芝里在庭外向媒體指出,當事人的控狀從原有的1987年陸路交通安全法令第41(1)條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修改為第43(1)項(疏忽駕駛導致意外發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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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最高刑罰為不少於5年和不超過10年的監禁,以及不少於2萬令吉和不超過5萬令吉的罰款。後者的最高刑罰則是罰款4000至1萬令吉,並可監禁不超過一年。

推事阿妮斯蘇拉雅批准辯方修改控狀。

這起車禍於去年9月4日早上9時23分,在南北大道第83.4公里處,往北方向發生。

事發前,來自檳城雙溪峇甲移民局的2名副局長各騎摩多一起外出,途中其中一人(莫哈末尼占,46歲)被車撞擊後方而失控翻覆當場死亡,另一人(再里尼占,43歲)則因閃避不及翻覆,導致腳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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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司機肇禍後,踩油門逃離現場,但隔天傍晚6時30分到警察局自首,當場被捕。該司機稱因害怕被群眾毆打,再加上沒有駕照,才踩油門逃離現場。

被告諾哈里斯(右二)與律師莫哈末哈芝里(右一)在庭外討論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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