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摑警踢公眾案過堂 拿督導演被告誡封口

(八打靈再也5日訊)推事庭告誡知名導演兼演員拿督法立卡米,不要針對本身面對的指控發表任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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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立是在他被控掌摑警員與踢倒兩名公眾的案件於今日在法庭過堂時,被推事諾阿里芬。

諾阿里芬說:“法庭得知被告最近發表聲明,因此,法庭要告誡被告。被告和相關人士不能針對已被帶上法庭的案件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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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問題或事件必須知會法庭,並在審訊時提出。”

他指出,被告發出聲明的內容可能直接或間接與指控有關,因此他也提醒律師研究此事。

法立是於上週就其被控事件召開記者會。

被告代表律師法祖向法庭致歉,並指其當事人召開記者會時沒直接提到本身面對的指控。

推事庭擇定此案於5月7日進行案件管理。

法立於1月16日在法庭面對4項控狀,但他否認有罪。

第一與第二控狀指被告致傷35歲的私人公司業務經理阿斯拉夫和24歲的警員莫哈末尼贊,抵觸《刑事法典》323條文,一旦罪成,可以被判坐牢1年或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第三控狀指被告對莫哈末尼贊使用暴力,意圖妨礙警察辦公,抵觸《刑事法典》353條文,一旦罪成,可以被判坐牢最高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育有兩名分別5及3歲孩子的法立,也面對一項在警局行為不檢的控狀,即向莫哈末尼贊出言不遜,抵觸《1967年警察法令》90條文,一旦罪成,可以被判罰款最高500令吉或坐牢長達6個月,或兩者兼施。

他被指於2018年1月11日下午1時20分,在哥打白沙羅警局交通柜台處,犯下上述所有罪行。

另外,法立也於1月25日被控濫用毒品的指控時,他同樣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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