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控酒駕認罪 8男罰款2200至2400

(吉隆坡11日訊)8名男子今日在推事庭對醉酒駕駛的罪名認罪後,被判處2200令吉至2400令吉的罰款,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坐牢4周至5周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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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新社報道,8名被告分別是黃偉健(28歲)、黃和興(58歲)、林旺興(36歲)、黃楚青(38歲)、陳華安(38歲)、陳炳坤(50歲)、麥偉明(57歲)和史卡蘭(51歲)(人名皆譯音)。

 

 

 

根據控狀,他們被控於6月10日晚上10時15及11日淩晨12時11分,分別在甲洞路、舊古仔路、格靈芝路及杜達加拉路,在酒精的影嚮下駕駛。

 

 

 

8名被告的酒測值是每100毫升血液中有86毫克至149毫克屬酒精,高於每100毫升血液中有80毫克屬酒精的標準,即是超標。

 

 

 

他們是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5A(1)條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以被判處最高6000令吉的罰款,以及坐牢不超過12個月。

 

 

 

在被告們表示認罪後,推事布特麗努斯拉判處8人罰款2200令吉至24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就以坐牢4周至5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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