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控賄賂國能代理偷電 2男不認罪保外候審

(馬六甲26日訊)一家廣告公司的經理及一名無業漢被控於去年8月至今年1月期間,以總數9萬5500令吉的款額賄賂國能有限公司的代理,以作為對方不舉報該廣告公司偷電的酬勞,而這名經理及無業漢被控後皆不認罪。

因此,法官將該案件定於5月24日過堂,法庭也允許他們分別由一名擔保人及各以1萬5000令吉及1萬令吉保外候審,附加條件則是必須交出國際護照,以及每個月到反貪污委員會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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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33歲的廣告公司經理鄭文新(譯音)共面對4項控狀,指他於去年10月6日至今年1月18日分別在不同地點向國能代理員莫哈末阿米爾賄賂6萬8500令吉,作為不舉報其公司偷電的酬勞,前者因而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B)條文。

被告鄭文新的代表律師依薩卡禮說,在冠病疫情期間,被告所經營的生意受到影嚮,被迫轉做裝修業,以供養70歲的母親、全職任家庭主婦的妻子,以及3名年幼孩子,因此要求法庭減低保釋金。

另一名43歲無業被告梁丁勝(譯音)則面對6項控狀,指他於去年8月13日至今年1月18日,在甲州不同地點以2萬7000令吉賄賂國能代理員莫哈末阿米爾,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17(B)條文。

在上述條文下,被告一旦被判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不少於賄金5倍的罰款,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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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此案的是地庭法官伊麗莎白峇也旺,她過後批准鄭氏以1萬5000令吉保釋外出,而梁氏則獲準以1萬令吉保外候審。此案的主控官則是來自反貪會的依旺沙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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